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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征预公告〔2024〕5号

  胶征预公告〔2024〕5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胶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大屯一村,东邻大屯一村土地,西邻毛家庄村土地,南邻大屯一村土地,北邻大屯一村土地、青岛胶威绿帆再生建材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哥庄镇大屯一村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爱国村、高家洼村、同心村、朱家埠村,东邻高家洼村土地,西邻胶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南邻朱家埠村土地,北邻胶州市人民政府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爱国村、高家洼村、同心村、朱家埠村

  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爱国村、高家洼村、同心村,东邻胶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西邻胶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南邻高家洼村土地,北邻胶州市人民政府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爱国村、高家洼村、同心村

  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爱国村、高家洼村、同心村、洋河崖村、朱家埠村,东邻胶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西邻胶州市人民政府土地、朱家埠村土地,南邻高家洼村土地,北邻胶州市人民政府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爱国村、高家洼村、同心村、洋河崖村、朱家埠村

  地块5位置范围:位于高家洼村、朱家埠村,东邻高家洼、朱家埠村土地,西邻胶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南邻朱家埠村土地,北邻朱家埠村、高家洼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高家洼村、朱家埠村

  地块6位置范围:位于高家洼村、朱家埠村,东邻胶州市人民政府、铲尖村土地,西邻朱家埠村土地,南邻铲尖村土地,北邻朱家埠村、高家洼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高家洼村、朱家埠村

  地块7位置范围:位于高家洼村、朱家埠村,东邻胶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西邻胶州市人民政府、西海岸新区铲尖村土地,南邻朱家埠村土地,北邻高家洼村、朱家埠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高家洼村、朱家埠村

  地块8位置范围:位于瓦屋村、兰东村,东邻胶州市人民政府、兰东村土地,西邻瓦屋村土地,南邻魏家庄村土地,北邻胶州市人民政府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瓦屋村、兰东村

  地块9位置范围:位于兰东村、人荣村、瓦屋村、小闹埠村,东邻胶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西邻魏家庄村、兰东村、人荣村、小闹埠村土地,南邻小闹埠村土地,北邻胶州市人民政府、魏家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兰东村、人荣村、瓦屋村、小闹埠村

  地块10位置范围:位于瓦屋村、人荣村,东邻青岛海尔制冷电器有限公司,西邻人荣村、瓦屋村土地,南邻瓦屋村土地,北邻瓦屋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瓦屋村、人荣村

  地块11位置范围:位于魏家庄村,东邻胶州市人民政府、兰东村土地,西邻魏家庄村土地,南邻兰东村土地,北邻瓦屋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洋河镇魏家庄村

  地块12位置范围:位于魏家庄村,东邻兰东村土地,西邻魏家庄村土地,南邻兰东村土地,北邻兰东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洋河镇魏家庄村

  地块13位置范围:位于朱诸路以北,东邻道路,西邻高家河崖村、寺后村土地,南邻胶西镇人民政府土地,北邻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西街道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胶州市李哥庄镇120MW渔光互补升压站项目建设,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2至地块7拟用于海尔洗涤智能制造(一期)、(二期)、(三期)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8至地块12拟用于海尔空调智能互联制造(一期)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3拟用于上合能谷低效片区改造启动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胶州市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8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和九龙街道办事处、李哥庄镇人民政府、洋河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3月23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胶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II级区片每亩补偿7.6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胶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胶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胶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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