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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3〕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2〕65号)、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24号)要求,我市完成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2023年1月1日以后至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公布之日期间上报市政府审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新的补偿标准高于原补偿标准的,由县(区)政府在新标准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按新标准追加补偿,并将追加补偿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公布以后,上报市政府审查的建设用地,执行新的补偿标准。拟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制定。 附件:1.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说明 2.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说明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其内涵。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参照近年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 三、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四、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五、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本溪市人民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