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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征预公告〔2024〕1号

  沾征预公告〔2024〕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东至冯家镇傅家村土地;南至冯家镇傅家村土地;西至冯家镇傅家村土地;北至冯家镇傅家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冯家镇傅家村。

  地块2位置范围:东至山东新天鸿水务有限公司、富源街道马家庄子村土地;南至富源街道马家庄子村土地、山东沾化奥仕化学有限公司;西至山东沾化奥仕化学有限公司;北至富源街道马家庄子村土地、沾化尼克环保有限公司;扣除部分为滨州市沾化区城北事业发展综合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富源街道马家庄子村、宋家庄子村。

  地块3位置范围:东至国有土地;南至富源街道西胡村土地;西至富源街道西胡村土地;北至富源街道西胡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富源街道西胡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城镇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沾化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32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地块2拟用于滨州市沾化区北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沾化区城镇污水处理提标改造项目建设,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3拟用于城区道路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拟征收地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滨州市沾化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冯家镇人民政府、富源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9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滨州市沾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6万元;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1.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8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滨州市沾化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滨州市沾化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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