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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雨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雨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搬迁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雨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  雨城区人民政府统筹雨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雨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工作。

  雨城区人民政府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开展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财政、公安、民政、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雨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四条 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情形之一且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雨城区需要征收土地的,雨城区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六条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明确风险等级,提出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综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林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后,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异议反馈的渠道、期限等事项。

  第八条  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超过二分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途径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九条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  雨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测算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提出征收申请。雨城区人民政府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登记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

  第十三条  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不得阻挠。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雨城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按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上的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雅安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中雨城区的标准给予补偿。征收土地上的青苗、零星林木和成片林木,包干价不得超过10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或按照雅安市青苗、零星林木、成片林木补偿标准据实清点给予补偿,由被搬迁户自行选择一种补偿方式,不得重复补偿。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上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应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证登记载明的面积为准。权证登记载明之外或未办理相关合法权证的房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单位共同认定。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被搬迁房屋按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雅安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中雨城区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被搬迁的农村村民选择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的,在基本居住面积内不享受原房屋重置价补偿。

  第十八条  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个体工商户,对其合法建筑的底层实际经营面积,按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被搬迁户的水、电、天然气、广电户头等附属设施补偿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中,对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木等,以及抢搭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等;

  (三)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一条  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具有合法房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纳入住房安置人员:

  (一)已登记确认在册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二)本条第(一)项人员的初婚、丧偶再婚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婚再婚满三年(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已登记确认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原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校学生(学前教育、小学、中学、高中、中专和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读学生),其父母至少一方现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原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五)原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农转非将户籍迁出,未享受过征地搬迁住房安置政策的人员(仅限本人纳入安置);

  (六)被搬迁户家庭中,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出生的婴儿,待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登记资料后予以安置。

  第二十二条  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纳入住房特殊解决人员:

  (一)原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非因征地农转非原因户籍迁出,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的人员;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安置人员的初婚、丧偶再婚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婚再婚满三年(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征地搬迁时未取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未将户籍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宅基地而未享受宅基地,在全征全转时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住房特殊解决人员(仅限本人纳入安置)。

  住房特殊解决人员可以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政府提供的房源中购买35平方米/人(含公摊面积)的基本住房,与被搬迁户家庭一并选房;或享受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基本居住面积单价-1000元/平方米)×35平方米。

  住房特殊解决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过户税费、装修补贴、搬家补助费、物管费补贴、过渡费、奖励费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安置: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将户籍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实际上不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的人员,即各种原因“空挂”户籍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以及上述人员在离职或退休后户籍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已享受过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以及其家庭新增人员(享受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政策的除外);

  (四)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人员;

  (五)回原籍落户的军队转业干部、士官等已按国家政策进行安置的;

  (六)有房无户人员。户籍未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房屋,对经认定的房屋按照雅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雨城区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不享受安置;

  (七)其他依法不予安置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住房安置人员,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安置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安置方式根据不同的区域和规划确定。

  (一)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

  按照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重新安排宅基地给住房安置人员自行建房,宅基地面积按四川省相关规定执行,新建房屋规划建设应符合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1.集中统规自建安置。

  集中统规自建安置点的基础设施由雨城区人民政府承建。

  2.分散安置。

  按照1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建房宅基地调地补助,按照2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建房场平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对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人员,按照1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

  (二)房屋安置

  1.住房安置人员按照35平方米/人(含公摊面积)的基本居住面积标准选择安置房,基本居住面积在被搬迁房屋合法住房面积中抵扣(原面积不足抵扣的,只抵扣原面积),在基本居住面积内被搬迁户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重置价补偿。

  若不能满足居住需求,住房安置人员可按住房建安成本平均价购买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安置房。

  2.因户型不匹配,所选的安置房面积超过45平方米/人(含公摊面积)的,其超出部分由住房安置人员自行购买。

  3.对选择房屋安置的人员,按照2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税费、装修等后续费用补贴。

  住房建安成本平均价由雨城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示。

  (三)货币补偿安置

  1.政府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人员每人给予一次性基本居住货币补偿费,由住房安置人员自行购房。基本居住货币补偿费=基本居住面积单价×35平方米+(基本居住面积单价-住房建安成本平均价)×10平方米。

  基本居住面积单价标准由雨城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示。

  2.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人员按照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物管费补贴。

  3.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人员,按照2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税费、装修等后续费用补贴。

  第二十五条  住房安置人员可以在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除特殊情况外,安置方式原则上以宅基地为单位进行选择,其家庭成员不能分别选择不同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六条  选择房屋安置方式的,房屋权证办理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七条  按时搬迁房屋的住房安置人员,按照6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过渡安置由住房安置人员自主过渡。

  选择集中统规自建安置的,过渡期从被搬迁房屋腾空并实际交房之日起计算,至取得宅基地之日后6个月终止。过渡期12个月(含12个月)以内的,过渡费按照400元/人·月的标准计发;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部分,过渡费按照800元/人·月的标准计发。

  选择分散安置方式的,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费按照400元/人·月的标准计发。

  选择房屋安置的,过渡期从被搬迁房屋腾空并实际交房之日起计算,至通知交付安置房之日之终止。过渡期12个月(含12个月)以内的,过渡费按照400元/人·月的标准计发;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部分,过渡费按800元/人·月的标准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费按照400元/人·月的标准计发。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配合征地搬迁工作,雨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征地搬迁奖励实施方案。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民的相关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雨城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干扰、阻碍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贪污、侵占、挪用、截留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搬迁补偿安置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在雨城区已实施的征地搬迁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本办法颁布之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取得征地批复暂未实施的征地项目补偿安置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雨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来源: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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