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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征地专业律师: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如何审查?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包括修建道路、水利设施设备、教育、文化、保障性安居建设等基础性活动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的,是可以占用土地,但是必须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

  不过,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补偿的前提是不仅征收项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的规定,而且,同时,征收方还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严格落实相关的征收程序,只有这样,那么征收行为才是合法的,征收方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才有可能是合理的。

  当然了,集体土地征收不同于国有土地征收,集体土地相对于来说会非常的复杂,而且程序之多,实践征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样或是那样的程序漏洞,尤其是在一些很小的细节上,如果广大被征地农民稍有点不注意,那么,可能就会出现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情形。

  所以,当我们的农村房屋或是农村耕地遇到了征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针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审查,越细越好,这可直接关系着我们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在补偿安置阶段,或是土地征收刚开始的时候,有许多征收方借着老百姓什么都不懂,就肆意踩着法律的底线实施征收行为。近日,内蒙古的一位当事人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据这位当事人反映说,自己家的房屋在年前被纳入在征收范围内了,其征收目的说是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建高架桥,计划是在三内修建成,后来其觉得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于是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事后虽然也多次协商,但是一直没有协商成功。

  事隔两个多月,征收方现在又重新要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可是补偿同样也没有提高,目前十几个人,包括自己再次拒绝了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当事人认为,长期与征收方这样僵持下去,肯定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所以,其便通过网络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凯诺律师经过一番询问,发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1、土地征收中,相关部门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

  集体土地征收中,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是征收方需要履行的第一步征收程序。所谓地知情权就是相关部门需要第一时间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具体的征收信息,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等内容。

  也就是说,征收方需要在征收范围内,需要在老百姓常常聚集的地方或是村小组内的公告栏里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告知大家上述我们提到的几项事项,这也是被征收人快速知道征收信息的唯一一个途径,反之,如果征收方不在征收范围内告知这些信息,被征收人则可能就会对征地事项一概不知,从而无法更精准地判断出自己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自己家究竟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内,又或者说自己家的多少耕地在征收范围内等。

  所以,这里凯诺律师要说的是,没有土地征收预公告,没有告知大家被征地农民具体的征收信息,是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2、相关部门未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征收预公告一样,都是必须要有的一份文件。相关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在拟定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需要在征收范围内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至少三十日,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如果绝大多数老百姓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还需要组织大家进行听证环节。

  可据当事人反映说,其在看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前,并没有看到过任何的征地文件,其见到的第一份文件就是拆迁协议了。所以,拆迁协议里的补偿标准究竟合不合理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很显然,征收方没有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这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为对被征收人切身利益会产生影响的一份文件,一定要进行公告。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未发布这一份文件,那初步判断征收程序是不合法的。

  我们这里额外再提醒大家一下,如果征收方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是在公布一个星期左右就自行撕毁了,或者说是对于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相关部门并没有组织听证,那说明该征收程序也是不合法的。公告三十日和组织听证也是法定程序,这点大家一定要牢记。

  3、未履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前,征收方必须要履行的。虽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对此作出很详细的规定,但是明确规定了,拟征收土地的,相关部门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弄清楚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然而,这位当事人在与凯诺律师沟通的过程中,却了解到,相关部门并没有履行这两个程序,而且当事人都不知道还有土地现状调查这一程序,更不知道自己还有权参此过程。也就是说,被征地农民对此事征地具体的事项是一概不知,就被要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很显然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多,但是凯诺律师在这里要告诉大家的是,如果遇到土地征收违法行为,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马上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这对我们来说是很有必要的。

  另外,一定要尽早让专业律师介入,征地拆迁是一项很复杂的活动,而且对方身份也比较的特殊,如果被征收人自己维权的话,可能会因不懂法等原因造成诉权浪费。因此,建议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不仅可以让律师帮助分析案件,调查违法征地行为之外,还可以在律师的助力下,争取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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