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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类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辖区内因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国家、自治区、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为解决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生产生活,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农民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拆迁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在本县辖区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在本县辖区内集体土地因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依法由县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收。

  第六条 本县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分六个区片:

   (一)第一区片(城关镇规划区内):中平村、车马社区、拉要社区、莲城社区、拉所社区、小场社区、城北社区、城南社区、铜江社区、幸福社区、山口林场。

  (二)第二区片(城关镇规划区外):四山村、茅坪村、莲花村、火幕村、鸳鸯桥村、拉易村、恩村村、关上村、大平村、挽白村、更垌村、山口林场、南丹县畜牧场。

  (三)第三区片:

  1.大厂镇:官山村、翁乐村、扬州村、南胃村、龙更村、龙藏村、大厂村、大厂高峰矿区、同车江社区、巴里社区、长坡社区、铜坑社区。

  2.车河镇:车河社区、拉么社区、车河村、八步村、坡前村、拉么村、堂汉村、骆马村、大平村、林科所。

  (四)第四区片:

  1.芒场镇:芒场社区、拉麻村、么岩村、尧林村、波鸾村、蛮降村、拉希村、拉腊村、拉者村、拉也村、巴平村、幕麻村、者麻村、蛮坝村、铁路林场、巴平林试站、芒场镇林场、拉也林场、山口林场。

  2.六寨镇:六寨社区、巴定社区、者远村、甲棉村、龙马村、银寨村、壮里村、雅陇村、麻阳村、弄撒村、播细村、拉堡村、松柏村、化里村、蛮卷村、陋里村、才怀村、龙腰村、帮里村、宣明村、宣明林场、弄纫林场、巴定林场、山口林场。

  3.吾隘镇:江河社区、吾隘村、塘谋村、独田村、纳定村、思河村、凡里村、昌里村、那地村、纳弯村、德竹村、古兰村、同贡村。

  (五)第五区片

  1.罗富镇:罗富社区、玉兰村、六内村、坡旁村、塘丁村、拥里村、纳老村、打更村、巴良村、板劳村、罗更村、央哨村、黄黑村、黄江村、呇村村、湾村村、龙腊村、罗屯村、弄纫村、三匹虎采育场、山口林场、纳色沟林场、拉也林场。

  2.八圩瑶族乡:结拉社区、团结社区、八圩社区、拉友村、七圩村、砂厂村、下坪村、立坳村、汉度村、朝房村、文家村、利乐村、甲坪村、老圩场村、瑶寨村、塘浪村、关西村、吧哈村、金城江铁路林场、八圩乡林场。

  3.里湖瑶族乡:里湖社区、朵努社区、瑶里村、怀里村、纪兰村、岜地村、纪呇村、甲木村、八雅村、贵江村、仁广村、纪后村、懂甲村、化果村。

  4.月里镇:月里社区、上稿村、下稿村、巴峨村、播闹村、化良村、摆者村、纳弄村、立外村、纳塘村、牙林村、月里镇政府林场、月里镇政府牛场。

  (六)第六区片(中堡苗族乡):中堡社区、九立村、懂托村、拉纳村、大水井村、东井村。

  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制定实施被征地农民产业预留地用地、拆迁回建用地、安置房以及安置房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办法;签订《征地协议书》和《房屋拆迁协议书》;核发征地拆迁补偿费,测算征地、拆迁成本费用;协调办理被征地拆迁农民生产生活、拆迁回建用地用房的使用手续;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农业人口及耕地数据由村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如实填写,报城关镇人民政府汇总,并经县自然资源局、统计局、公安局、农经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由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城关镇人民政府建立被征耕地核减台账并送县土地储备中心备案,使被征收耕地数据库相应核减,在再次征地中不得重复计算。提供用地报批需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和审核意见材料。

  县城规划区范围外以及各乡镇的集体土地因国家建设和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征收的,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负责本乡镇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被征地农民拆迁回建用地、安置房以及安置房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办法;协调办理被征地拆迁农民生产生活、拆迁回建用地用房的使用手续;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对征收土地报批前的土地权属和被征地村、组(队)人均耕地以及被征地拆迁安置人员情况调查;签订《征地协议书》和《房屋拆迁协议书》;核发征地拆迁补偿费,测算征地、拆迁成本费用,建立征地拆迁档案。提供用地报批需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和审核意见材料。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建设用地选址、用地预审、用地材料申请、审查报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代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培训及解释征地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预留产业用地建设规划设计工作,督促征地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执行。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非法买卖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及非法占用土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指导开展土地征收和安置、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前期开发。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拆迁补偿及法律法规的解释。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征地成本支出的资金管理要求,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结算决算进行审核和监督。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等违法建设行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南丹税务局按政策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医疗、养老保险费的测算、征收、管理和支付等社会保障工作,审核由所在乡镇提供用地报批需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和审核意见材料。

  县审计局:负责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工作。

  县纪委监察委、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统计局、房管所、住房保障中心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七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转为城镇居民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可由原农村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南丹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计划,拟定征收土地范围,对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风险评估,县人民政府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和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时间、用途、补偿标准、听证告知、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条  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后,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等事项进行调查和丈量清点登记,相关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予以确认,对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地上建(构)筑物现状;不得新建、扩建房屋和其他设施;公告后抢栽、抢种农作物或者抢占、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得列入补偿范围。

  对公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依法认定其合法性,被认定违法、违章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效期限内,县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以及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证照的审批或报装手续。

  第十二条  坚决遏制、打击违法抢种、抢占、抢建行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群众应停止新种、新建行为。对于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抢种的作物、抢占、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对公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依法认定其合法性,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县发展改革局不得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手续,县自然资源局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供电、供水公司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得允许其通电、通水、通气。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县市场监管局不得登记。同时,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深入研究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加强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对企业、农民住宅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流转的政策措施。

  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用地的有效证件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准,建房的有效证件以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认定为准),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尚未建造或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已建造部分计入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权利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土地征收办法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收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十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和奖励

  

  第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的附件1—5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集体或个人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签订征地协议并依照承诺按时交付被征土地的,除按规定取得的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外,由征地单位另行按水田、旱地、菜地、鱼塘、藕塘每亩10000元,园地、林地每亩8000元,其他土地每亩6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  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征地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对因历史客观原因未办理建设用地、建房批准等审批手续的房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进行确认后,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南丹县辖区内集体土地上住房拆迁补偿,按本办法《房屋拆迁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件6。

  第二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外以及各乡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第二十四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安置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鼓励被拆迁人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

  房屋拆迁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补偿,房屋所占土地按本办法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产权置换安置

  被拆迁独立产权住房采取在符合总体规划内统一建造产权置换房,对被拆迁住房进行产权置换的方式安置。产权置换安置房以低层联排住宅为主要形式并具有民族、旅游特色,由征地单位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统一设计建造。

  1.产权置换房用地性质为划拨或出让,实行面积分档规划建造,以近档原则预留安排、抽签选房。根据被拆迁住房建筑结构差异,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和产权置换房建筑面积置换比例为框架结构1:1.2;砖混结构1:1.0;砖瓦结构1:0.8;泥瓦结构1:0.6。

  2.产权置换房实际安置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互不补差,产生面积差的,结合面积差异实际情况,由被拆迁人支付购房款或征地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3.产权置换房用地性质为划拨的,其与被拆迁住房占地面积相等部分互不补差,产权置换房占地面积大于被拆迁住房占地面积的,由被拆迁人缴纳差异面积的补偿、安置等费用;被拆迁住房占地面积大于产权置换房占地面积的,差异面积按本办法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4.产权置换房土地性质为出让的,由土地使用人按产权置换房用地面积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产权置换具体办法、面积补偿标准和产权置换安置房办证相关优惠政策另行制定。被拆迁住房装修部分按本办法附件补偿标准或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货币补偿。

     5.被拆迁住房实行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积与住房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安置住房面积超过原住房面积部分,按照同区域经济适用房单价结算。

  6.拆迁住房置换的,需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后方可进行置换,房屋安全性鉴定为A级和B级的建筑按照此办法进行产权置换。房屋安全鉴定C级和D级的只进行货币补偿安置,不进行产权置换安置。

  7.被征收土地上涉及集体宅基地安置的原则上使用本集体的土地进行安置,安置宅基地的面积按拆迁宅基地等面积进行安置,宅基地安置最多不能超过150㎡/户。如本集体已无法安置的,可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安置区域,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安置,被安置户须缴纳国有土地征地成本。

  8.被拆迁户回建的房屋,原房屋已有房产证的免收与被拆迁房屋同等建筑面积的城市建设配套费,超面积的100%收取,被拆迁房屋无房产证的按建筑面积100%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房的拆迁,一律按本办法非住宅房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不安排回建地。

  第二十六条  对于搬迁户,征地单位应向被拆迁户支付房屋搬迁补助费,支付标准按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10元/㎡给予补助。补助根据实际搬迁情况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按拆迁协议自行过渡安置的住户,征地单位应向被拆迁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支付标准按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助。过渡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起10个月。过渡安置补助费一次性付清;实行产权置换安置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按安置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计算截止日。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通知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可由征地单位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五章 征收土地安置

   

  第三十条  征收土地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宗地耕地承包经营权人中产生。

  征收耕地需安置人员的具体对象,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人员名单,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居)委会提供人员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核实后,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负责在当地张榜公布,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查确定。

  第三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外以及各乡镇集体土地因征收耕地需要安置被征收农民生产生活的,一律实行自谋职业补助安置方式。规划范围内被征收耕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可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安置、自谋职业补助安置两种方式之一。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外以及各乡镇集体土地因征收耕地需要安置被征收农民生产生活的,一律实行自谋职业补助安置方式。按水田、菜地、藕塘、鱼塘40000元/亩,旱地35000元/亩,园地、经济林地20000元/亩,林地10000元/亩,其他农用地5000元/亩进行补偿。

  (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耕地需要安置被征收农民生产生活的,除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可以通过预留产业用地安置或自谋职业补助两种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其中预留产业用地安置是以被征地村民小组为单位给予安置,自谋职业补助以被征地农户为单位给予安置。

  1.预留产业用地安置。按照征收耕地面积的10%规划预留产业用地,面积包含地块内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面积。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的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和国有两种,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使用。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的,不征收为国有土地;性质为国有的,可依法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严禁将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的土地分配到家庭户或村民个人。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的土地成本纳入片区征地成本,由征地单位承担并核算,并由县财政局核定。

  预留产业用地安置采取一次规划、分期供应的办法,即依据各组土地调查统计情况提出初步选址方案,确定地块的规划技术指标,县人民政府按照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在完成各集体经济组织30%土地征收工作前,暂不开展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的分期供应工作,待达到30%土地征收比例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结合预留产业用地安置规划启动分期供应工作。预留产业用地安置规划控制用地指标必须符合全县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各集体经济组织对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分期供应、集中使用的原则。安置工作整体完成后,剩余的预留产业用地安置地块安排用于其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或由政府调整使用。依照村民自治制度,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确定在预留产业用地安置地块开发经营中所得收入的分配使用,并负责提供各农户的生产生活安置保障。

   2.实行自谋职业安置。被征地农户领取征地补偿费用后,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自行解决安置问题。自谋职业补助费标准为:按该被征地户被征收的土地面积计算,水田、旱地、菜地、藕塘、鱼塘130000元/亩,园地、经济林地80000元/亩,林地10000元/亩,其他农用地5000元/亩进行补偿,选择该安置方式的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不再享受预留产业用地安置方式的相关安置政策,对应面积从安排预留产业用地安置计算基数扣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20〕2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凡在南丹县辖区内,因国家、自治区、市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收土地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人民政府,具体解释工作由南丹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附件:1.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表

            2.南丹县征收集体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3.南丹县青苗补偿标准表

        4.南丹县果树、经济林果补偿标准表

        5.南丹县林木补偿标准表

        6.南丹县房屋拆迁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7.南丹县征地拆迁电力、电信、水利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表

  来源:广西河池市南丹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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