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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都安中直区直各单位: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做好我县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函〔2023〕6号)、《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都政办便函〔202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的补偿和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为解决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生产生活,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农民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第三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或者因项目建设占用土地,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自治县城乡规划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河池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工业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按照全县规划区域范围内土地和地理位置,以村(社区)为单位,划分为五个区片: 第一区片:安阳镇迎晖社区、镇南社区、镇北社区、益梨社区、巴谭社区、苏利社区、阳安社区;澄江镇六里村、六园社区(六柱创业园)、六柱村、合建村、桑里村、八仙社区、兰堂村、红渡村;地苏镇上江村、新苏社区;高岭镇龙洲村。 第二区片:百旺镇百旺社区、庭律村、板定村、琳琅村、仁合村、八甫村;板岭乡板岭村;保安乡保安村;大兴镇九顿村、国隆村、太阳村;地苏镇万良村、百益村、丹阳村、拉棠村、大定村、九送村、赞字村、右江村、镇安村、镇和村、南江村、镇兴村、兴利村、青水村;东庙乡东庙村、弄工村、三力村;高岭镇高岭社区;加贵乡加图村;菁盛乡菁盛村;九渡乡九渡村;拉烈镇拉烈社区、岜旺村、福言村;拉仁镇拉仁村、仁德村、仁联村、仁寿村、拉王村、加兴村;龙湾乡龙湾村、中旧村;隆福乡隆福村;三只羊乡龙英村;下坳镇下坳社区;永安镇永安村。 第三区片:澄江镇百地村;大兴镇加平村、弄模村、林堂村、顺安村、江仰村、骨龙村、梅珠村、丹江村、古朝村、池花村;地苏镇怀道村、上节村;高岭镇福民村、加茶村、五峒村、弄名村、宜江村、金竹村、加全村、三合村、加庭村、塘仑村、复兴村、三联村、江城村、弄池村、合旺村、定福村、八合村、都安县农科所、德康村、江中村、正玄村;下坳镇肯友村、隆洞村、板旺村、板庆村、高王村、光隆村、隆关村、隆荣村、板买村、隆坝村、隆林村、吉隆村、隆麻村、坝牙村、隆石村、加八村、兴旺村、耀南村、加文村。板岭乡尚甫村、尚智村、永仁村、弄六村、永富村、永乐村、尚游村、永顺村、带河村;保安乡河沌村、平浪村、造业村、平旺村、古良村。 第四区片:澄江镇双加村、德雅村、自成村、万茂村、旁禾村、甘湾村;百旺镇百旺园艺场、崇文村、精华村、妙田村、龙燕村;板岭乡凤塘村、永合村、旱塘村、板岭林场1、板岭林场2、板岭林场3、板岭林场4、板岭林场5、板岭林场6;东庙乡永平村、三团村、地同村、预安村、弄棉村、弄坤村、安宁村、古立村、岩马村;加贵乡加龙村、加党村、加里村、金满村、板磨村、加作村、加七村、加泵村、塘怀村、大宿村;九渡乡九思村、九福村、九全村、九天村、九如村、九经村、九伶村、九光村;拉烈镇弄社村、加佛村、上第村、加红村、尚律村、中仁村、弄岩村、律达村、伍仁村、隆翠村、弄长村、尚育村、崇业村、地平村、百加村、三表村;拉仁镇二潭村、索潭村、仁勇村;永安镇安仁村、永吉村、安乐村、安兰村、安业村、八达村、安太村、安化村、仁业村、安居村、安福村、坡烟村;隆福乡隆旺村、上梅村、百黄村、渔洞村;菁盛乡东城村、文华村。 第五区片:保安乡隆仲村、元力村、巴善村、上镇村、安阳村;菁盛乡义德村、新成村、尚文村、登立村、隆德村、地洲村、加禾村、福德村、三并村、内曹村;龙湾乡群乐村、加范村、尚三村、映山村、高怀村、琴棋村、内闷村、龙焕村、新民村;隆福乡大崇村、葛家村、六山村、崇山村;三只羊乡丁峒村、鸡峒村、建良村、可力村、平花村、加荷村、西隆村、建高村、龙防村、上远村、上朝村、花周村、上年村。 第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章 征地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县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主体。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土地实行统一征收。自治县成立用地保障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自治县用地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县用地办),负责对全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和县内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相关部门及建设(用地)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跟进建设项目因征地涉及各职能部门审核审批材料收集和提交工作。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审核,明确项目用地范围;建设项目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报批、办理用地预审、征地土地预公告、选址意见书、土地供应手续和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等。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报建报监等相关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 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征地涉及承包土地的审核、统计上报等工作。 自治县林业局负责征地涉及林地征收占用林地申请审批材料组织上报、完成林地征用报批手续等工作。 自治县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资金筹措、调度、管理、监督工作。 自治县水利局负责对征用水源地、河流、饮水工程的核准工作。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制定,审核参保材料等工作。 交通、环保、民政、统计、审计、纪委监委、公安、司法、城市管理执法、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并负责群众思想动员和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八条 征地准备 建设(用地)单位向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向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用地规划、用地预审,并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自治县人民政府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的,由自治县用地办提供拟征收土地范围提交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再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拟征收土地范围。 第九条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由自治县用地办出具需要征收土地项目的发函文(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位置范围、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转交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再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以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代拟征收土地预公告,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用途、补偿标准、听证告知、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根据《关于规范乡村地区居民户口分户所需材料的通知》(桂公〈治〉通〔2017〕489号)文件精神,凡列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或者土地征收公告确定征地拆迁范围,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公告征地拆迁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 第十条 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征地工作机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实地调查,造册登记,公告核实,相关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予确认,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征地工作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评估。牵头单位会同自治县政法委、司法、信访,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拟征收所涉及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对评估报告涉及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联合审查论证。审查论证后的评估报告及论证意见需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征地,并抄送自治县政法委、信访部门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编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由自治县用地办组织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征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由征地工作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批准后,形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由征地工作机构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社会保障、安置等内容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征地拆迁安置等引发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征地机构协助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拆迁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未按期交付土地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政府建设征收土地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交付土地。
第四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件1《都安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同类区确定的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兑现给权属所有人。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视其使用的性质,征地补偿费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范围内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除石山外)的,除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外,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留产业用地、自谋职业等方式之一解决生产生活安置,不得重复享受。需要安置的人员选择何种安置方式,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征地工作机构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实行预留产业用地方式的,根据城乡规划统一预留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和农民生活安置用地。 1.原则上以村民小组(队)为单位,预留征收土地(除石山 外)面积的10%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预留产业用地归集体所有。 2.预留产业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以划拨方式供给被征地单位,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也可以自行集资、引资建设或以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建设,不得私自转让。 3.预留产业用地必须符合城区规划和乡镇规划,必须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实施。 (二)实行自谋职业方式的,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除领取被征地应得的费用外,还可以一次性领取安置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安置生活补助费标准为:第一区片按40000.00元/亩,第二区片及以下按35000.00元/亩。 第二十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范围外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并采取自谋职业方式解决生产生活安置。实行自谋职业方式,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除领取被征地应得的费用外,还可以一次性领取安置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安置生活补助费标准为:第一区片按40000.00元/亩,第二区片及以下按35000.00元/亩。
第五章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2《都安瑶族自治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该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执行之日起,2020年6月7日公布的《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都政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已实施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都安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2. 都安瑶族自治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3. 其他规定
附件1
都安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函〔2023〕6号) 及《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都政办便函〔2023〕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并针对土地地形条件差异,依据修正系数,测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现将土地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 (一)第一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 69880元/亩×1.1倍=76868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包括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等其他农用地。 69880元/亩×1倍=69880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69880元/亩×1倍=69880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等): 69880元/亩×0.2倍=13976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河流水面、水库水面等): 69880元/亩×0.1倍×0.7倍=4892元/亩 (二)第二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 50550元/亩×1.1倍=55605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包括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等其他农用地。 50550元/亩×1倍=50550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50550元/亩×1倍=50550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等): 50550元/亩×0.2倍=10110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河流水面、水库水面等): 50550元/亩×0.1倍×0.7倍=3539元/亩 (三)第三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 48225元/亩×1.1倍=53048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包括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等其他农用地。 48225元/亩×1倍=48225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48225元/亩×1倍=48225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等): 48225元/亩×0.2倍=9645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河流水面、水库水面等): 48225元/亩×0.1倍×0.7倍=3376元/亩 (四)第四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 44720元/亩×1.1倍=49192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包括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等其他农用地。 44720元/亩×1倍=44720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44720元/亩×1倍=44720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等): 44720元/亩×0.2倍=8944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河流水面、水库水面等): 44720元/亩×0.1倍×0.7倍=3130元/亩 (五)第五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 40320元/亩×1.1倍=44352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包括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等其他农用地。 40320元/亩×1倍=40320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40320元/亩×1倍=40320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等): 40320元/亩×0.2倍=8064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河流水面、水库水面等): 40320元/亩×0.1倍×0.7倍=2822元/亩 二、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三、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等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四、经营商铺(用房)拆迁期间停业停产补偿标准
附件2
都安瑶族自治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文件精神,为维护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更好地落实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用地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本补偿标准所称房屋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二、征收单位应按规定向房屋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对历史客观原因未办理建设用地、建房批准等批准手续的房屋的,房屋征收按本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三、人居房屋拆迁安置办法。人居房屋是指共基连建的整体房屋且供人居住活动的场所,人居房屋征收安置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规划设计进行集中安置或者分散安置。 (一)集中安置 1.持有国有划拨或出让有效证件被征收房屋的安置办法: 以被征收房屋证件登记的占地面积按1:1进行安置,安置户型由政府统一集中规划。 2.人居房屋征收的安置办法: (1)安置户型:5m×15m=75㎡。 (2)安置办法:以项目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止的公安机关户口登记底册户数为依据,原则上一户一宗宅基地,一户宅基地不能超过二宗,每宗宅基地面积为75㎡。被拆迁户现有人居房屋占地面积为112.5㎡以下的(含112.5 ㎡),安置一宗面积为75㎡的宅基地;被拆迁户现有人居房屋占地面积 112.5㎡以上的(不含112.5 ㎡),安置二宗面积各为75㎡的宅基地。人居房屋实有占地面积多于或少于安置面积的实行多还少补地价原则,按照被拆房屋和安置宅基地所在区域的评估地价支付差价。 3.对于被拆迁房屋属于多户共同拥有产权的,安置只能按人居房屋实有占地面积按上述安置办法执行,不允许分割面积进行安置。 4.临时过渡安置补助办法:(1)过渡期被拆迁户房自行解决住房。征收机构给予被拆迁户按人居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计算,临时过渡期限按18个月(按约定的房屋拆迁之日起)计算;(2)政府统一修建临时板房安置,人均约13平方米(户最高安置80平方米),过渡期内被拆迁户自理产生的水电费。以上过渡安置补助办法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二)分散安置 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鼓励被拆迁户自行选址分散安置,原则上一户一宗宅基地,一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能超过150㎡。按规定时间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交房给建设单位处置的拆迁户,可享受如下补助待遇: 1.给予每户宅基地“三通一平”补助费3万元。 2.给予每户回建房用地补助费:原人居住房占地即宅基地面积×该类区域旱地补偿单价×2倍。 3.临时过渡安置补助办法:过渡期被拆迁户自行解决住房,征收机构给予被拆迁户按人居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计算,临时过渡期限按18个月(按约定的房屋拆迁之日起)计算。 (三)房屋基础建设补助费:除了“三通一平”外,对房屋搬迁户再给予每户3万元的房屋基础建设补助费。 (四)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发放房屋搬迁补助费。 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3 其他规定
1. 征地拆迁涉及电力、广电、通信、燃气、铁塔、光缆等其他专项设施的,由征地拆迁单位与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协商迁改或补偿办法。 2. 征地拆迁涉及各类学校用房、农田水利设施、公共人饮工程、乡村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回建。 3. 征地拆迁涉及列为文物保护的文物,由征地拆迁单位、文物管理等相关部门协商拆迁办法。 4.对未列入本办法补偿范围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或对房屋拆迁等其他重大补偿有较大异议的,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合行业政策有关规定及政府认可的评估报告等确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来源: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