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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规程

  东至县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集体土地征收日常工作的安排、调度和具体征收实施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拟定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其他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负责征收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根据需要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告同时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否则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四条 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县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自然资源中心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村以及地上附着物涉及的使用权人(被征地农户)签字。

  县政府组织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林业及其它相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就土地征收后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以及征地实施是否会引起信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合理评估,评估结果属于低风险或者虽属于中风险但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可降低为低风险的,方可申报土地征收,并在申报中对评估情况、主要结论、风险防范措施及处置意见等进行说明。

  第五条 县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予以公开。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复议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六条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七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及第三方测绘结果为准。

  第八条 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时测算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九条 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村集体)、使用权人(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政府应当在申报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十条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行政征收。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政府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前期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用地获批后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及时发放补偿款并进行安置。安置房配建单位配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为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的交付和产权证办理工作。

  对个别不能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建设用地申报经依法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补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救济途径等。

  第十三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到征收征用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政府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责令交付土地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县政府名义自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前,县政府需催告被征收人在十日内交付土地,被征收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则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说明强制执行申请的事实、理由、依据)、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及其依据和送达材料、催告履行证据材料、被征收人意见说明和强制执行标的说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具体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等材料。

  第十五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被征收人,及时督促清理地表附着物,并组织安排房屋拆除。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县司法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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