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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出新规,集体土地征收可享“房票”安置

  

  现代快报讯(记者 赵丹丹)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南京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7 月 31 日,南京市规划资源局公布了《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鼓励被征收人用房票自行购买安置房或商品住房,房票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办法所指房票是各区人民政府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本市住宅房屋的凭证。房票安置是指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安置房或商品住房的一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应当符合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申购条件。

  房票票面金额 = 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 * 参照征收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的单价。房票票面金额与征收补偿款差价部分纳入征收成本。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不计入房票面值。用于计算房票票面金额的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不得超过依法确定的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总面积。

  房票式样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票面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房票由区人民政府核发,房票的核发需经区人民政府加盖公章或房票专用章。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仅限本人使用。

  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不能现金兑付房票票面金额,并按照原补偿安置方式执行。被征收人应充分使用房票金额,按照房票安置协议约定,购房后的房票余额不可以兑付现金。房票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

  被征收人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对超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被征收人通过房票方式自愿购置的安置房是指全市范围内可用于安置的征收安置房,购置价格应当为市场交易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通过房票购置的商品住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报名参与房票安置的可售新建商品住房。房源信息经各区房产部门审核后统一通过各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楼盘不得参与房票安置。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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