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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泾阳县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泾阳县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征迁人为泾阳县人民政府,被征迁人为泾阳县范围内被征迁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合法所有权人。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及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征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泾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公告发布及相关政策制定。泾干街道办、三渠镇、中张镇、桥底镇、兴隆镇、王桥镇、云阳镇、安吴镇、口镇政府(以下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及县政府授权委托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补偿安置及拆迁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应及时核实、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实施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的单位(部门)和各镇(街道)工作人员的监督监察。

  第二章   公  告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项目包抓单位及相关单位核定用地范围后,上报县政府研究确定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迁人公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按规定时限发布《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租赁、抵押手续;

  (三)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项目包抓单位、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取证(影像),或委托专业测绘、评估机构开展,并将调查结果在拟征地范围内村组公布。

  第八条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九条  组织听证

  《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发布后,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安置补偿方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需出具无异议证明或放弃听证证明。

  第十条  签订补偿协议

  《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发布后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及时将公布无异议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同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中需载明补偿标准、数量、金额。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户籍证明及签订的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在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由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协调,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补偿、奖励

  第十三条  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泾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泾政发〔2021〕1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含征地涉及的零星拆迁房屋和乡镇企业合法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本办法附件1执行;特殊附着物由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委托专业测绘、评估机构开展清点、测绘、评估、公示等工作,并上报县政府研究审定,依据审定结果补偿。

  (三)奖励费标准

  (1)西咸新区共管区(泾干街道辖区):

  1.按照规定时间统一清点地上附着物,每亩奖励5000元。

  2.按照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每亩奖励3000元。奖励期内,可将相连的10户作为一个联户组(一户只能参加一个联户组),每个联户组全部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的再给予每

  亩2000元奖励。

  3.按照规定时间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完成征收范围内所有土地腾退或清表,每亩奖励5000元。

  (2)临空都市区(泾干街道辖区以外):

  1.按照规定时间统一清点地上附着物,每亩奖励3000元。

  2.按照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每亩奖励2000元。奖励期内,可将相连的10户作为一个联户组(一户只能参加一个联户组),每个联户组全部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的再给予每

  亩1000元奖励。

  3.按照规定时间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完成征收范围内所有土地腾退或清表,每亩奖励3000元。

  (3)其他区域

  1.按照规定时间统一清点地上附着物,每亩奖励2000元。

  2.按照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每亩奖励1000元。奖励期内,可将相连的10户作为一个联户组(一户只能参加一个联户组),每个联户组全部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的再给予每

  亩1000元奖励。

  3.按照规定时间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完成征收范围内所有土地腾退或清表,每亩奖励2000元。

  以上费用直接奖励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超出奖励期不予奖励。

  (4)零星房屋拆迁的奖励事项及标准

  1.被征迁户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总面积不足400平方米的,其不足面积部分按照3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已享受300元/平方米奖励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不得重复补偿。

  2.被征迁人按规定时间搬迁的按阶段予以奖励,分为三个奖励期:

  第一奖励期15天:奖励期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的被征迁户,给予80000元/户奖励;

  第二奖励期10天:奖励期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的被征迁户,给予40000元/户奖励;

  第三奖励期10天:奖励期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的被征迁户,给予20000元/户奖励;

  奖励期结束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的不予奖励;

  3.搬家费3000元/户、宅;

  4.涉及县城主功能区范围内,确实没有条件补充划拨宅基地的,参照《泾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责令交出土地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决定生效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泾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征收补偿安置拆迁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围攻、辱骂、殴打征收补偿安置拆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方案所称的乡镇企业,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各镇(街道)(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其他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不含土地)。

  第十九条  本方案所称的户,是指公安机关依法登记的户。

  第二十条  本方案所称的房屋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由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泾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当日起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出台的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实施;已完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村、组)或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附件:1.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土地征收补偿流程图

  3.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一卡通”补偿实施流程

  来源:泾阳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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