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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筠连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和人员安置。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果树和林木。

  第三条  筠连县人民政府是征收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主体,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同配合。筠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筠连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征地拆迁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征收土地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宜府通〔2020〕1号)、《筠连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筠府通〔2020〕15号)标准补偿。土地补偿费占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占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市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进行补偿。

  第五条  对果树、林木的补偿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成片种植的果树、林木,按照《成片果树、林木补偿标准表》(见附件4)规定的标准补偿。成片栽植林木、果树窝行距不大于4米乘以4米。

  (二)对零星栽种的果树、林木,按照《零星果树、林木补偿标准表》(见附件3)规定的标准补偿。零星栽种的果树、林木补偿标准,不得高于等面积成片种植的果树、林木的补偿标准。

  第六条  自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林木、花卉、苗圃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  临时用地补偿,由所涉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农用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费标准: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每亩按市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计算;使用期超过一年不超过二年的,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2倍计算;使用非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如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还需继续使用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用地使用费。

  (二)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为临时用地复垦的责任人,临时使用农用地前应与村(组)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同时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签订复耕(垦)协议书,依法缴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结束后,按照经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查通过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生产,不能用于农业生产的原林地恢复为可进行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其他土地恢复为其他土地。用地复垦后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给土地所有权人或原使用权人,并退还其复垦保证金。用地单位不履行复垦责任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将复垦保证金用于复垦,保证金不再退还给用地单位。

  (三)复垦农用地熟化期及改良补助费。复垦农用地熟化期按一年时间进行计算,补助标准为每亩按市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计算。复垦农用地改良熟化补助费补助标准为400元/亩。复垦农用地熟化期及改良补助费由用地单位交所在乡(镇)政府代管,并按政策兑现给农户。

  (四)临时用地范围内损毁了地上附着物的,按《成片果树、林木补偿标准表》(见附件4)和《零星果树、林木补偿标准表》(见附件3)标准补偿。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人员安置分为农业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安置方式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安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户协商确定到人,报乡(镇)政府初审、县征拆中心审核后,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社会保障安置人员在接受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地上建构筑物等附着物补偿,完成农房搬迁后,方可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四章 住房拆迁及安置

  第十一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需要对被征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实施拆迁的,被拆迁户可采取的安置方式:一是货币安置;二是自建房安置(自选址和集中自建安置);三是安置房安置。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未明确选择安置方式的,按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对被拆迁户房屋的安置补偿,应当遵循“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一户多宅的,面积合并计算”“多户一宅的,人口合并计算”的原则,按照以下方式计算面积和实施补偿:

  (一)被拆迁户的房屋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或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根据房屋结构按《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见附件6)规定的标准价计算补偿。

  (二)被拆迁户的房屋属于1982年2月以前建设的,且至今未做改建扩建,且所有权人只有一处宅基地和住房,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证件的,由所在村组证明,经调查核实符合批准划定宅基地建房条件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三)被拆迁户的宅基地和房屋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证件,该房屋所有权人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认定为违法建筑。被拆迁户能积极配合自行拆除的,可根据其房屋结构按《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见附件6)规定标准价的90%计算补偿,纳入安置对象。

  (四)被拆迁户的宅基地和房屋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证件,该房屋所有权人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认定为违法建筑。被拆迁户能积极配合自行拆除的,可根据其房屋结构按《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见附件6)规定标准价的80%计算补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他处有住房的不纳入安置对象。

  (五)被拆迁户的宅基地和房屋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证件,该房屋所有权人不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时无论是否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均认定为违法建筑。被拆迁户能积极配合自行拆除的,可根据其房屋结构按《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见附件6)规定标准的70%计算补偿,不纳入安置对象。

  (六)经县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搬迁户(以原始批文为准),房屋所有权人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修建房屋时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但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证件的,可根据其房屋结构按《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见附件6)规定标准价计算补偿,自行拆除后可纳入拆迁安置对象。

  对户籍人口的认定,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前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为准。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户选择货币方式安置的,征地部门根据应进行房屋安置的人数,按住房安置人数每人3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面积,一次性计发购房补助费每平方米2800元/人,即84000元/人的购房补助费。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不再享有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第十五条  安置户以户为单位,被拆迁户选择货币方式安置的,下列人员可以计入被拆迁户的房屋安置人数:

  (一)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

  (二)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止,未享受农房拆迁安置依法婚嫁的农业人口。

  (三)以前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而实行农转非安置,但未进行房屋安置、仍共同居住、集体土地上无其他住房的人员。

  (四)原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中的现役义务士兵、现役初级士官、在校学生。

  (五)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前,户口迁回原籍的,与被拆迁户户主属直系亲属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无其他住房的退休退职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选择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被拆迁户宅基地选址实行自行选址自建和政府统一选址集中自建两种方式。对被拆迁户相对集中且具备集中建房条件的,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貌、集中建设”原则,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征拆中心和乡(镇)政府等部门组织被拆迁户实施,进行集中建设。

  选择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计算补偿(补助)后,另每户给予有线电视搬迁补助200元、电话移机补助200元,天然气公司负责对被拆迁户的天然气户头无偿迁移安装,政府按实际迁移安装成本与天然气公司结算。

  (一)选择自行选址自建房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在征地部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交出房屋,按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0元的平整费,宅基地面积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每户建房临时用水用电设施补助2000元。选址应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被拆迁户在政府统一选定的安置点建房的,给予每户建房临时用水用电设施补助2000元,并由政府将场地平整后按应安置人口划定农村宅基地给被拆迁户。房屋建设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给予风貌整治补助费8000元。

  (三)政府统一选址集中自建划定宅基地标准的,2人户以下(含2人)为60平方米,3人户为90平方米,4人户为120平方米,5人及以上户为150平方米。其用地手续由乡(镇)、村、组协助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  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拆迁户,征地部门根据应进行住房安置的人数,按人均30平方米基本住房安置的面积提供安置房,被拆迁户不支付购房费用。同时核算原被拆迁住房补偿时按照房屋安置人数人均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部分进行抵扣,不再进行补偿;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按先正房后偏房,建筑结构由好到差的顺序进行抵扣。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见附件6)规定标准补偿。

  因户型设计原因,应安置人员人均可优惠价购买不超过基本住房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购买标准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第十八条  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安置总面积未达到1200平方米不实行安置房安置。

  第十九条 搬迁补助和奖励。

  被拆迁户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享受搬迁补助及奖励。被拆迁户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搬迁后拆除原住房的,按每户补助搬家费,标准为原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补助1500元,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补助3000元,300平方米以上(不含300平方米)的补助5000元,水电补助费1600元,并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100元/平方米的按时搬迁奖。

  第二十条 过渡寄住费补助。

  被拆迁户属于安置对象的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之日起,按应安置人口计算过渡寄住费。补助标准为:2人以内(含2人)每户每月800元,3—5人每户每月12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人即增加200元的标准发放过渡寄住补助。

  (一)自选址自建的,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后,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寄住费。

  (二)政府统一选址自建的,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从交房之日起至划定宅基地之日止,按实际时间计发过渡寄住费,划定宅基地后再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寄住费。

  (三)被拆迁户选择货币方式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寄住费。

  (四)被拆迁户选择安置房方式安置的,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从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被拆迁户之日止,按实际时间计发过渡寄住费,交付安置房后再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寄住费。

  第二十一条  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设施按《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见附件5)和《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见附件2)规定标准补偿。

  第二十二条  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同类或相近的情况补偿。没有同类可参照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征拆中心与乡(镇)政府共同商议后,按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逾期拒不领取征收土地补偿费的,由乡(镇)政府将补偿费存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视为已补偿到位。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拒不搬迁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  2020年1月1日起新启动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3.零星果树、林木补偿标准表

  4.成片果树、林木补偿标准表

  5.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

  6.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来源:筠连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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