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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柯桥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日

  柯桥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柯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在柯桥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二)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地房屋补偿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为全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各镇(街道)为本镇(街道)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税务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二、征收管理流程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及省、市、区重点建设计划等,制定全区年度房屋征收工作计划,经上级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自集体所有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属地镇(街道)应书面通知区自然资源分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等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1.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手续;

  2.办理房屋买卖、交换、新建、翻(扩)建、析产、分割、赠与、租赁、抵押、典当等手续;

  3.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手续;

  4.核发营业执照;

  5.其他按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事项。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期间,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离退休以及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办理户口登记、迁入手续。

  (三)各镇(街道)应当依照《绍兴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绍市委办发〔2020〕1号)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上报区房屋征收部门。

  (四)各镇(街道)应当组织相关人员会同村(居、社区)对被征收人房屋使用情况、建筑面积、用地状况及家庭人口组成等进行实地调查、丈量。

  (五)各镇(街道)依照相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安置人口及分户等情况予以认定。对重大、复杂或认定意见存在分歧的事项,提交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扩大会议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召集区自然资源分局、建设局、公安分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司法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和属地镇(街道)联合认定。房屋权属认定办法、安置人口及分户情况的确定标准,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六)各镇(街道)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权属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拟订《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现状、征收目的、征收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安置用房的安排、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签约及搬迁期限、奖励及补助标准、办理房屋补偿登记手续的地点及期限等事项。

  (七)《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由属地镇(街道)交区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公告、听证,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告。

  (八)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凭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建房审批资料、户口簿、房屋租赁和抵押典当等相关材料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房屋补偿登记手续。

  (九)各镇(街道)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费支付方式、搬迁期限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奖励等事项,订立征地房屋补偿协议。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应当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实行迁建安置的,应当明确宅基地或安置房位置、土地性质、面积及宅基地审批手续办理要求。

  (十)征地房屋补偿不得超越批准的实施范围。实施范围外房屋与实施范围内房屋不可分割的,经区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可以一并纳入实施范围,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需变更实施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审批手续;需终止项目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变更及终止等事项应当予以公告。

  (十一)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仍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的,由属地镇(街道)根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后,实施补偿安置: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补偿安置实施前,属地镇(街道)应当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十二)征地房屋补偿签约率达到省、市有关规定后,由区自然资源分局办理征收土地报批手续。属地镇(街道)支付征地房屋补偿费用并组织房屋腾退,支付期限最迟不超过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已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未按约定履行腾退义务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属地镇(街道)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不在书面决定规定期限内腾退,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属地镇(街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镇(街道)与被征收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在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由属地镇(街道)根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提供给被征收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给予答复。答复期限内,可由属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解。答复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作答复或答复不同意的,由区政府作出征地房屋补偿决定,属地镇(街道)按照决定实施补偿安置。被征收人不在征地房屋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腾退,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收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房审批资料记载或其他可以作为合法性认定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为准。

  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发布之日。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属地镇(街道)组织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或本村(居、社区)村(居)民代表,在公布的候选评估机构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也可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同时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候选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通过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或本村(居、社区)村(居)民代表参加,且需获得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

  (三)征收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高山移民及铁路、公路、新农村建设等需征收住宅的,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可实行迁建安置。

  (四)征地房屋的补偿,按认定后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可安置人口确定。

  (五)征收住宅采用比准价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下列方式结算:

  1. 货币补偿总额为可安置面积结合货币补偿比准价与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的总值之和;

  2. 货币补偿比准价可根据各区域征收住宅货币补偿评估价格减去新建安置房屋重置价格确定。征收住宅货币补偿评估价格由各镇(街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土地性质、配套设施等实际情况出具。各镇(街道)的货币补偿比准价须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备。

  (六)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算,超过部分因套型不可分割,3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的50%结算,再超过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

  (七)实行迁建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迁建安置的宅基地,被征收人按农村私人建房审批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宅基地分配货币化安置。

  (八)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按重置成新价结合土地使用成本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成本参照相同区域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与征地区片综合价的差额确定。

  (九)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应当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十)房屋征收中涉及的住宅重置价格,成新率,安置用房建安成本价格,层次差价,住宅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迁奖励、装修补偿及非住宅房屋搬迁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偿、临时周转、提前搬迁奖励、装修补偿等一次性补助标准,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四、附则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各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征地房屋补偿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等信息,并接受公众监督;应当落实系统化、数字化、流程化管理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征收大数据库,提高透明度。

  (二)本办法自2022年3月19日起施行。区内其他征地房屋补偿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来源:柯桥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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