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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政发〔2022〕6号 关于规范征收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通知

  JYDR—2022—00005

  江永政发〔2022〕6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征收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征收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我县征收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主体

  (一)江永县人民政府为江永县行政区域内的征收主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江永县自然资源局为我县征收集体土地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土地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江永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为我县征收集体土地的实施单位,受土地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所辖行政区域内项目用地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发改、财政、纪委监委、人社、民政、住建、公安、农业农村、林业、审计、市监、税务、司法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建立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城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处理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重点项目指挥部指挥长召集。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主任兼任联络员,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征收集体土地规定及程序

  (一)征收集体土地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4项、第5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5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征收土地计划。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在每年的11月底编制下年度的用地计划,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拿出征收土地计划及资金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征收土地申请。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土地征收部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填写征地审批意见表,并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调查蓝线图等项目建设相关资料。

  (四)启动土地征收。土地征收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征地申请和资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征地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征地范围,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公示征地范围红线图。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地范围红线图,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五)土地征收调查。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由土地征收部门发布征收土地调查通告。征收土地调查通告发布后,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并通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权人,对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拟征收土地进行现场测量和地上附属物调查,填写《江永县征收集体土地现场勘测确认表》,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还需填写《江永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入户调查表》。

  土地征收调查所需测量专业人员,由土地征收部门负责调派。根据工作需要,需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由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调派。青苗等地上附属物的调查、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负责。现场调查、勘查、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完成后,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调查形成的图表和影像材料整理成册后,原件送土地征收部门存档备查。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及三名以上被征地农民签字见证;拟征收土地上农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由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以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或者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由土地征收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联合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被征收人和其他权利人对公示结果提出异议或征收实施机构发现公示结果存在问题的,应重新调查核实后,对修改的调查结果重新公示。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开展土地征收调查的同时,由项目指挥部或土地征收部门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载明拟征收土地概况、用途、所在村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等,明确社会稳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七)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土地征收调查完成后,由土地征收部门组织县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发文,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进行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有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组织听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土地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在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九)征收土地报批。在完成征地预公告、土地征收调查及公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后,由县人民政府向有批准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征地报批所需资料,由土地征收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与上级部门对接。

  (十)征收土地公告及补偿。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十一)被征收土地交付。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由土地征收部门发布交地、腾地通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

  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可按货币补偿安置、安置房安置、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四种方式进行安置。由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选取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征收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征收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安置用地由乡镇、村(社区)组负责调整。

  江永县城规划区范围是指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所指的县城规划区范围(含江永产业开发区利田工业园)。具体范围为:东至三千文化广场的外环路;西至汽车西站;北至凤凰山;南至麒麟工业园的康寿路、高塘路;及利田工业园规划区。(具体范围以江永县城规划图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1.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规定的重置价标准执行。

  2.征收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不予安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还有其他房屋的,不予安置。

  3.已迁入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系无法迁回原籍,房屋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且他处无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经申请可获得政府按规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4.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23.8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5.实行安置房安置的,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安置房面积按每人70㎡(含公摊面积)的标准确定。

  6.实行集中迁建安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安置地及户型由项目业主负责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并统一办理宅基地建设手续,也可在安置地完成场地平整并将宅基地分配到户后,由被征收户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

  7.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设好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征收单位不再支付过渡费。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基础超深、新房审批等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400元/㎡标准执行。

  8.征收集体土地上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合法建(构)筑物按下列规定补偿。

  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有效经营证照和依法纳税证明,且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对因征收造成其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同类结构房屋价值10%的补偿费。商品房和营业用具等自行处置,不再另行补偿,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未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兴办企业的或无合法经营证照或证照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也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作经营性用房的(小卖部、理发店、诊所及从事其他小型生产经营活动),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24%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8%的补偿费,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

  依法批准的“农家乐”、畜禽养殖用房,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不再另行支付装修及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征收学校、医院、寺庙、教堂、村(居)委会等公益事业用房,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用于解决物品搬运处置、人员过渡、重建地取得等因征收补偿的全部费用。

  房屋征收涉及承租人搬迁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动员搬迁,营业或生产补偿应支付给承租人,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定支付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1)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2000元/户/次支付两次搬家费,并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2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标准为1000元/户/月。

  (2)实行安置房安置、集中迁建或者分散迁建安置的,按2000元/户/次支付两次搬家费,并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000元/户/月。安置房期房安置的补助为24个月,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按标准的150%支付;现房安置的,只补助6个月。集中迁建安置补助12个月,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未交付安置地的,按原标准再补助12个月;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未交付安置地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按标准的150%支付。分散迁建安置补助12个月。

  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不服从安排或自身原因造成超期过渡的,不得增加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及过渡费。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开展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临时建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再给予100元/㎡的奖励。未按期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和腾地的,不予奖励。

  四、本通知未明确的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迁坟等其他补偿标准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被安置人员资格认定等规定及其他程序性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执行。如上级政策法规对征收补偿项目及标准做出调整,本通知规定的补偿项目及标准也相应做出调整,并重新发文。

  五、本通知生效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已经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

来源:江永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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