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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如何补偿?官方文件来了

  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重要事项,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在杭召开,决定批准《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条例是为了规范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也能够更加大力地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有哪些适用范围?

  条例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那么,这句话里的“公共利益需要”指的是什么?实际上,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八条当中,已经有了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关部门如何确定征收方案?

  首先,一切都建立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上。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征收补偿初步方案。

  之后,房屋征收部门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初步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书面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如何评估?

  条例明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有哪些?

  条例提到,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不过,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要计算、结清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值得一提的是,被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本市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的,应当按照本市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同时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另行规定。

  同时,杭州市最低补偿面积不小于48平方米。

  不同情况下,

  临时安置费的发放对象有哪些?

  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的发放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有承租人的公房管理部门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临时安置费的发放对象为被征收直管公房或者自管公房的承租人;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政府代管住宅所有权人的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存入代管人指定的银行专户进行提存。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建议,

  应该怎么做?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等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房屋征收过程中

  搬迁和补偿的顺序如何?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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