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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文及解读(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自然资源执法规范化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自然资规〔2021〕1号,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基准》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今年7月15日实施。行政处罚是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行使的重要执法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适当,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予以细化而形成的裁量细则。根据行政管理需要,编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为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实施职权提供依据,对于规范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全系统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促进自然资源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基准》相关实施工作

  《基准》以省自然资源厅公布的权责清单为依据,对全省自然资源系统235项行政处罚事项划分了裁量基准。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基准》开展行政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宽严相济的原则,准确把握尺度,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对一般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处罚畸轻畸重、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问题的发生。

  要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要严格依法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行政处罚及时履行到位。

  要切实做好行政处罚与党纪政务处分的衔接,对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按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健全规范行政执法配套制度

  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将学习《行政处罚法》和《基准》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基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案卷评查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

  《基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6〕3号)同时废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处罚具体实施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基准》范围内细化具体标准。《基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27日

  关于《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解读

  现将《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中共中央近期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省司法厅要求各省直部门、有关单位及时修改完善本系统或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我厅将制定《基准》列为自然资源法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新变化、新情况,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制定了《基准》。  

  二、起草依据

  《基准》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及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我厅结合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省司法厅公布的自然资源管理领域“不罚清单”“轻罚清单”,对全省自然资源系统235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起草了《基准》初稿。期间多次征求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在系统内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先后赴淄博、泰安市进行调研、通稿,形成《基准》审议稿。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后,再次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发布稿。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修订原则。一是坚持合法性原则。依据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及《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确定的不罚、轻罚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将违法情节总体上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个层级,并确定相应处罚裁量基准。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严格把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标准。二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将省司法厅公布的自然资源管理领域21项“不罚清单”中涉及的违法行为,以及法律条文中规定先行责令改正,经责令不改正再予以处罚的行为确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在情节轻微一栏进行表述,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为自然资源领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依据已经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森林法》《种子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及《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原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我厅公布的《山东省自然资源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对相关违法行为和对应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更新调整。

  (二)关于修改的标准。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此,《基准》将“当事人是否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作为确定违法情节档次的一个基本标准。

  (三)关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对全省自然资源235项行政处罚事项编制裁量基准的过程中,依据“能分则分”的标准,对存在下列4种情形的11项行政处罚事项,不再划分裁量档次:一是不具有情节细分的可行性的;二是处罚标准过低、直接顶格处理的;三是缺少实施细则依据,无法划分裁量基准的;四是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处理的。同时,《基准》将法定依据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文表述进行了加粗处理,以便与条文中涉及党纪政务处分责任、刑事责任部分相区分。

  五、关于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的说明

  《基准》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8月27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9月1日。由于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如果《基准》不同步施行将影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也不利于自然资源执法工作开展,因此《基准》的施行日期为2021年9月1日,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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