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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鼓励农村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及盘活利用

时间:2021-08-09     【转载】   来自:合肥晚报   阅读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审批,完善土地征收程序,突出对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土地权益的保护。

  记者注意到,新《实施办法》细化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规定,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审批,完善土地征收程序,突出对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土地权益的保护。

  把我省关于实施区片综合地价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在全省全面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制度,同时删除《实施办法》中关于统一年产值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关内容,使补偿标准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中有非常大的变化。新《实施办法》中加强对宅基地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农民的合理宅基地需求,明确了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同时为乡村振兴提供支撑,规定了农村集中建设居民点用地审批程序。体现节约用地,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空闲或者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鼓励农村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及盘活利用。

  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为便于实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承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前期开发、管护和交易等工作。

  为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在先行用地方面,对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受季节影响或者其他重大因素影响急需动工建设,且列入省级以上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允许先行用地。

  为了落实全面“严起来”的要求,新《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根据职能调整、执法实际等,增加了国土空间规划监督检查、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监督检查等规定。(记者 余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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