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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这片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了……

时间:2021-05-31     【转载】   来自:西昌市政府门户网站   阅读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河右岸四合桥头至宁远桥头堤带路项目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西市征(启)补告﹝202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西河右岸四合桥头至宁远桥头堤带路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西昌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西市征启告﹝2021﹞5号)内容,根据此次拟征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的通知》(西府办发﹝2018﹞47号)、《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等文件的规定和标准拟定。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西昌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三、本方案公告期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西河右岸四合桥头至宁远桥头堤带路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附件:

  西河右岸四合桥头至宁远桥头堤带路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西昌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西市征启告﹝2021﹞5号)内容,根据此次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的通知》(西府办发﹝2018﹞47号)、《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等文件的规定和标准拟定。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涉及北城街道办北门社区北门村九、十组;西城街道办事处宁远桥社区宁远桥村七组部分集体土地。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21.981亩,其中:农用地面积15.015亩;建设用地面积0.7215亩;未利用地面积6.2445亩。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用于市政道路建设,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1. 本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西府发〔2016〕348号)及相关调整政策执行。

  2.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本项目村民安置的住房安置标准为70m2/人。安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3.本项目新增人员安置时间截点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生育的子女,即2022年5月13日(含当日)前出生,且符合现行生育政策(出生证、准生证、农村户籍证明三证齐全)。若入户在被拆迁农户家庭户内,本人可按村民安置。超过规定时间截点生育的子女,不予安置。

  (二)过渡费按《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西府发〔2019〕30号)执行。

  (三)本项目货币化安置补偿基准价及截止时点以项目办公室确定的为准。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本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正(西府发〔2020〕52号)部分内容的通知》(西府发〔2020〕77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2430元/亩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及西昌市相关配套文件等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由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拆迁户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拟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搬迁腾地的、逾期不搬迁腾地的、拒不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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