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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路使“花地”变“洼地”,6年后花农终于拿到补偿款

时间:2021-04-22     【转载】   来自:正义网   阅读

  市政道路及公路建设,使花农杨某某租赁的花地大棚成为洼地,无法排水,多次被淹。杨某某诉请法院确认当地人民政府行为违法,赔偿其损失,但被驳回。杨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调查,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提请抗诉。2020年2月21日,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杨某某拿到补偿款,撤回监督申请。这是2021年2月23日最高检发布“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之一。自2014年3月起,杨某某多次向行政部门信访反映政府修路造成其花地被淹问题。2016年4月1日,杨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称,由于附近市政道路建设及其他共三条公路的建设,使其租赁的花地大棚成为洼地,无法排水,致多次被淹,无法种植,诉请法院确认某县(现为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诉称的“修路行为”并非被告某县(现为某区)政府所为、“政府修路行为”致其遭受损害无相应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杨某某申请再审,亦被驳回。2019年2月25日,杨某某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两次到涉案花地现场核查,调取《中共昆明市委编制办公室关于某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调取涉案花地11份卫星遥感测绘图等,经调查查明,公路建设单位某工业园区管委会系某县政府的派出机构,某县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杨某某起诉修路造成损害的事实确实存在。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提请抗诉。

  考虑到杨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的实质诉求是获得补偿,2019年6月21日云南省检察院检委会决定对该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光辉领衔办案,多次听取案件汇报,审阅案件材料,对案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2020年2月21日,某区(原某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在人大代表、律师、村委会代表的见证下,签订《补偿协议书》,杨某某拿到补偿款,当场撤回监督申请。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6300余件,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的获得感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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