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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家庭诉请征地补偿款增加份额获支持

时间:2020-10-13     【转载】   来自:中国法院网   阅读

  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赵某与曹某为祁东县A村A组村民,2019年,祁东县A村A组因政府征收土地获得征地补偿款。赵某与曹某认为,祁东县A村A组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未向赵某与曹某发放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人的份额。2020年6月,赵某与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祁东县A村A组支付征地补偿款。

  法院依法向祁东县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调取了赵某与曹某的全员人口信息档卡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线上信息,其中赵某与曹某婚生子赵某某为独生子女事实属实,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与原告提交的证件编号完全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祁东县A村A组在分配土地补偿费的集体收益时,未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向赵某与曹某发放增加一人份额。赵某与曹某要求征地补偿款增加一人份额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以集体财产所有权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遭到侵犯该如何维权,独生子女家庭能否享有增加一人份的征地补偿款,法律法规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过程中,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财产的权利。独生子女家庭是特殊时期的产物,在很长的一段时期中,独生子女家庭为社会的整体发展、国情的统筹布置做出了一定贡献,所以对待独生子女家庭,我们不仅要从政策上对其有所优待,更要在法律上对其权益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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