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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宁政规发〔2020〕6号

时间:2020-06-17     【转载】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阅读

  为进一步做好宁夏全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2020年6月4日,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对于这一通知,该如何解读呢?

甘肃发布《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一、调整宁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为妥善解决宁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2014年,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简称“职工保”)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允许按征地时的年龄一次性趸缴5年、10年和15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按12%给予补贴,个人缴纳8%。此项政策为化解社会矛盾、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做出了积极贡献。2016年底,人社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提出“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趸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人员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2019年12月,人社部、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2019年度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排查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对全国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了通报,确定我区2017年和2018年度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人数为1.79万人,经核查,这些人员均是被征地农民。《通报》明确要求各地立即纠正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行为,且自2019年起,对排查确定的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人数,在核定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资金下拨人数及安排中央财政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助资金时予以扣减。我区目前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在超龄人员参加“职工保”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方面与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要求不符,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调整参保方式。被征地农民不能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职工保”。参保缴费时男未满60(女55)周岁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保”或城居保”;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不得纳入“职工保”,直接参加“城居保”。二是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对参加“职工保”的,由征地政府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缴费比例逐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费年限不变;对参加“城居保”的,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比例,由政府按规定一次性筹集补贴资金,全部记入“城居保”个人账户,补贴年限不变。

  三、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参加“职工保”的,逐年缴费至男年满60(女55)周岁时,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职工保”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达不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后,按“职工保”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也可直接转入“城居保”。参加“城居保”的,年满60周岁的从一次性补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重新计发“城居保”待遇;不满60周岁的,继续按照“城居保”缴费标准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享受“城居保”待遇。对此次政策调整前已参保的人员,继续按照原办法计算退休待遇;对政策调整后新参保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保”和“城居保”政策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对于政策调整后参加“城居保”的征地农民,鼓励其按城乡居民最高缴费档次多缴费、长缴费,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四、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应如何选择参保方式?

  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保”的人员,其待遇领取的条件,一是要符合男年满60(女55)周岁;二是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领取养老金。男年满45(女4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会面临不能领取“职工保”待遇的风险,需要继续顺延缴费至满15年后才能领取待遇。因此,被征地农民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慎重选择参保方式,建议参保缴费时男年满45(女40)周岁及以上人员尽量选择参加“城居保”,在年满60周岁后可以直接领取“城居保”待遇;男不满45(女40)周岁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保”或“城居保”。

  五、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宁政规发〔2020〕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和《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排查情况的通报》(人社厅函〔2019〕193号)要求,现就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有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方式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工保”)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

  (一)参保缴费时男未满60(女55)周岁的人员,本人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保”或“城居保”。

  (二)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女55)周岁及以上且从未参加过“职工保”的人员,不得纳入“职工保”,但可参加“城居保”。

  二、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一)选择参加“职工保”的,应采取逐年缴费的方式参保缴费。不得通过一次性趸缴的方式补缴养老保险费。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8%、政府逐年为其代缴12%,政府代缴费年限不变。政府代缴费期间,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条件的,在计算社保补贴时,代缴费部分不作为计算基数。

  2.征地后实现就业的人员,随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政府代缴12%、个人缴纳8%。

  (二)参加“城居保”的,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缴费比例,由政府按规定一次性筹集缴费补贴资金,全部记入“城居保”个人账户,补贴年限不变。

  三、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

  (一)参加“职工保”的,逐年缴费至男年满60(女55)周岁时,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职工保”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达不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后,按“职工保”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也可直接转入“城居保”。

  (二)参加“城居保”的,年满60周岁的从一次性补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重新计发“城居保”待遇;不满60周岁的,继续按照“城居保”缴费标准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享受“城居保”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本《通知》是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对我区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做出的调整,事关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事关保障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稳定大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政策调整有关工作执行到位。

  (二)统筹部署,稳妥衔接。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费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确保政策有序衔接、稳步推进。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主体地位,允许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依据自身条件和制度规定,自主、自愿选择参保方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三)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各地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科学研判舆情,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积极宣传政策,帮助群众全面正确理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和意义,引导群众尽早参保、持续参保。

  (四)制定预案,化解风险。各地要深入分析政策调整可能带来的影响,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切实做好信访维稳、应急处置等工作,动态跟踪可能出现的风险,一旦发现问题,要提前预警、及时报告,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风险,为政策调整营造良好环境。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执行期间国家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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