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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法说案 | 拆迁户无法回迁 住房问题谁解决?

时间:2020-05-13     【转载】   来自:红兴隆人民法院   阅读

  老房拆迁本是好事

  怎奈新房不竣工

  居民迟迟无法入住

  民生问题谁解决?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某房地产公司在八五六农场开发建设某小区住宅项目。该公司与拆迁户张某盛等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以产权置换方式置换住宅、车库,2012年11月30日交工。但因公司资金紧张,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房经过多年建设一直未能竣工验收,拆迁户因长期无法回迁,住房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导致集体上访。2017年,八五六农场为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与拆迁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购买合同债权,使大部分拆迁户住上了新房。事后,八五六农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地产公司给付房屋折价款179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与张某盛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以产权置换方式调换住宅车库,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在回迁房多年未交付验收的情况下,原告八五六农场为保证拆迁户居住问题给予房屋安置,其行为值得肯定。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该农场通过诉讼方式向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视为履行债权转让告知义务。房地产公司作为合同义务人不兑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确定的回迁承诺已构成违约,判决房地产公司直接向八五六农场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150余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

法官提示

  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均受法律保护。开发商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协议确定的合同义务,避免因合同违约给企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应当认识到合同即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双方必须信守承诺,恶意违约不但无法受益,还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损害企业自身商业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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