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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建”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协议被检察官推翻了,300多万的补偿恐怕要....

时间:2020-04-21        阅读

  “他们家的房屋本就是违建,不强拆就不错了,怎么还能补偿300多万元?”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拆迁补偿案,山东省新泰市检察院经调查发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徐某是新泰市人,2009年徐某所在村实施城中村改造,徐某自建自营的二层小超市也在拆迁的范围内,之后该房屋经评估价值为173万余元。2011年12月,村委会与徐某根据评估价值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分期付款,并约定在支付完毕前按月利息1.5%计算。

  可在签订补偿协议后,补偿款迟迟不到位,徐某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村委会支付欠款及利息。

  法院支持了徐某的诉求,判令村委会支付徐某剩余的补偿款及利息230余万元,同时还规定,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支付徐某,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但是判决生效后,村委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没有向徐某支付剩余的全部补偿款。因此,法院采取了强制措施,最后徐某因拆迁共获376万余元。

  这件事被传开后,群众强烈反映。于是村委会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检察院通过调查发现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是依据土地使用证作出的价值评估。但经调查,涉案房屋价值评估依据的土地使用证是徐某20多年前通过继承取得的房屋的证,该房屋已经拆迁并补偿,徐某自建二层小超市是无证建筑。

  于是,检察官根据现有证据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指出对涉案房屋的评估报告是依据其他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得出的结论,评估房屋依据的产权证不符实,所以村委会与徐某签订的协议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最终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裁定再审。

  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所谓的违法建筑就是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也就是说,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

  当然了,如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同样会被认定成违法建筑而被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所以在征地拆迁中,能否获得合理的补偿,首先看的就是被征收房屋有没有产权证或是其他相关的证件,有没有获得相关的审批手续等。

  如果没有房产证或是土地使用权证或是以非法手段获取手续建的房,那么在拆迁的时候通常都会被征收方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

  而关于房屋产权证,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三证齐全(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证、城市建筑规划许可证)才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

  因此,如果您的房子是违反了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且比较轻的话,那么只要向有关部门交过罚款,还是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反之如果严重的话,那么可能不会与合法房屋的拆迁补偿有所相同。

  不过实践中,我们遇到的违法建筑多数都是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土地规划证、城市建筑规划许可证,对于这类无证房屋只要当事人尽快的去补办产权证,那么在拆迁的时候就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当然了,本案中的当事人最后到底能不能拿到补偿,能拿多少补偿,这就要看法院如何审理了.....

  最后凯诺律师还是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实际征收过程中,很多征收方为了达到快速征收或低成本征收的目的,常会把一些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这其实是不合理的,建议大家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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