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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强拆三村民房屋 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改判

时间:2020-01-10     【转载】   来自:大众网-海报新闻   阅读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八大发展战略”典型案例。其中,在三位村民诉梁山县某镇政府、某村委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中,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依法改判。

乔某锋、李某付、贾某金三人系梁山县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住宅。2009年梁山县政府同意某村建设农村社区,实施整村搬迁。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某镇政府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未委托公证机关对涉案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采取保全措施,亦未对相关物品采取清点登记等,于2010年11月分别对乔某锋、李某付、贾某金的部分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后于2012年12月再次对上述三人的部分院落进行强制拆除,本次拆除中李某付的房屋被全部拆除。

乔某锋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某镇政府、某村委会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依法赔偿损失。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乔某锋等人的赔偿诉讼请求。乔某锋等人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本案后,经调阅法院审判卷宗,多次赴梁山县某镇实地调查核实、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查明某镇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和正当程序原则。

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认为,行政赔偿诉讼中,由于原告在前期的行政程序中处于弱势,收集证据能力有限,并且提交了赔偿请求及损失清单,已经尽到了初步举证责任;镇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没有履行证据保全义务,导致现场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得到有效确定;这种情形下,让申请人对赔偿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过高。

检察机关对该案提出抗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确认某镇政府、某村委会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就乔某锋等人行政赔偿请求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某镇政府赔偿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给乔某锋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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