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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明确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包括拆迁补偿费用

时间:2018-01-03     【转载】   来自:中国网   阅读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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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房屋拆迁。秦人 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办法》强调,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同时,《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是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是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是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在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包括下列范围: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其他收入。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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