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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拆迁中,房屋秒变“危房”怎么办?

  在征地拆迁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实现最终的征收目的,通常会在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采取一系列的逼迁行为,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相关部门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或是以房屋没有证,未办理审批手续,房屋始建年限比较久,房屋整体结构已经无法修缮变成安全住房等为由,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之后,再依据其作出的相关文件强制拆除房屋。

  首先,这里可以很肯定地告诉大家,无论房屋是被认定成了危房还是违法建筑,只要相关部门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只是以口头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那其行为就属于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对征收方的这种行为一定要提高警惕。那么,房屋在征地拆迁中要是被相关部门撞了个大洞,然后被认定成了危房,作为被征收人此时要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可从危房的鉴定主体来说起。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也就是说,危房的鉴定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是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那从原则上来说是不合法的。

  其次,房屋安全鉴定的申请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从这一条规定来看,只有房屋使用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才有权向危房鉴定机构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实践中,如果房屋安全鉴定的申请人是征收方,或者是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那么,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以,房屋在被鉴定为危房之后,一定要看是提出来的,如果不是自己,而是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强迫自己搬迁,在未通过自己的情况下提出来的,作为被征收人,就需要针对此种情况引起重视。

  另外,对于危险房屋鉴定的程序。房屋是不是危房,我们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危险房屋鉴定必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实践中,当事人在向鉴定机构申请危房鉴定后,一定要审查他们的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如果鉴定程序颠倒,甚至没有按照上述程序进行鉴定,直接作出了危险房屋紧急避险决定书或是强制拆除危房决定等,那么,鉴定机构出具的这两份文件就是不合法,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这里凯诺律师想要着重说的是,向鉴定机构申请危房鉴定后,如果最终房屋被鉴定成了“危房”那么当事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房屋一旦被鉴定成“危房”,绝大多数相关部门都会全部拆除。当然了,并不是所有的危房都要作出拆除处理的决定。一般情况下,危房的鉴定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A级、B级、C级、D级,只有属于D级或是C级时,那么房屋才可以被拆除重建。

  所以实践中,一旦自己好端端的房屋被相关部门给直接鉴定成“危房”并拆除,那么这十有八九是相关部门为降低补偿、尽快完成征收目的套路。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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