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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十个具体问题

时间:2017-05-11     【转载】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十个具体问题

  作者:耿宝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解决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突出问题,但给实践仍留下不少待解问题:征收与补偿的同时性未明确体现,征收时点、评估时点和补偿时点三者关系缺乏规定,不合理迟延补偿仍存,被征收人公平补偿权难以充分保障,征收决定的内容和形式有待明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选择权尊重不足,对征收与搬迁过程中的不同行政行为的裁判基准时摇摆不定,被征收人非理性维权时有发生,公民诉权保障与司法资源有限性矛盾突出。 

  目次

  一、征收与补偿同时性问题

  二、安置补偿不合理迟延问题

  三、征收决定的形式问题

  四、房屋价值评估与异议程序问题

  五、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

  六、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的选择权问题

  七、承租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八、强制搬迁主体与责任承担问题

  九、强制搬迁合法性判断与裁判基准时问题

  十、被征收人的配合义务与服从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2017年第1期刊载了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80号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的再审判决(以下简称“安业案”),该案“裁判摘要”指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此案裁判,引发了一定关注,有评论认为裁判体现了诸多新思维、新标准。然而,从主审法官角度看,该案裁判的论证和说理或许有一定新意;但在标准问题上,仍然严格遵循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官只是通过个案裁判“唤醒”并合理解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的既有规定,将“纸面上的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法”而已。

  此案与2013年第10期《公报》刊载的于栖楚诉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迁案(以下简称“于栖楚案”)以及2015年第4期《公报》刊载的陈山河诉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赔偿案(以下简称“陈山河案”),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征收与补偿问题所作的再审裁判,均坚持从《征补条例》立法本意理解法条,并通过纠正下级法院的不当裁判,澄清了对《征补条例》的误读,较好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征地拆迁被视为“天下第一难”,征收与补偿类案件也始终是最主要的行政案件类型之一。此类案件由于数量较大且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被征收人权利保障,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难点。其虽较为常见,但由于立法仍有疏漏,审判实践中错误、机械理解法条的情形并不鲜见,故仍有不少值得研究的问题。

  以下结合上述三个《公报》案例,就《征补条例》正确实施作粗浅学术探讨,供方家批评;并希冀能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推进征收补偿法治化的完善,从源头上规范征收补偿行为,将更多的纠纷化解在行政程序,引导各方以依法、公平、理性的态度处理“天下第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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