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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2022年第六片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出台啦!

  为做好我县2022年第六片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地区做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征收范围及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征收公告公布的改造范围内所有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规划范围图为准)。

  补偿安置对象: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二、征收程序

  征收主体为迁西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推进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中心牵头,兴城镇、栗乡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单位配合制定。征收工作总体推进由指挥部负责实施。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履行国有土地征收程序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代县政府起草并负责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注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迁西县2022年第六片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随土地征收一并征收)。县房屋征收中心与国有土地房屋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兴城镇人民政府与集体土地房屋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依法依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证件登记的性质、用途和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没有取得合法证件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的,属历史原因形成的,由房屋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共同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符合规定的,给予补偿安置。

  (三)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成本价格和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四)已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予以补偿;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不予补偿。国有(集体)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和单位就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提出征收补偿方案,经征收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实施。企业合法性由县行政审批局确认。

  (五)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增加设施等不予补偿。

  第二部分 集体土地住宅征收补偿

  一、一层住宅

  一个宅基地确定为一个征收安置户(以审批手续为准)。以宅基地使用证(批准手续)批准的面积(实线部分)为基准,置换比例为1:1.05。同时,对宅基地使用证面积内的主正房和一处围房(或一处厢房)主体,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装饰装修及所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二层及以上住宅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按一层住宅的标准置换安置用房。

  (二)房屋建设经过规划审批的,可以选择以审批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和半地下部分)置换,置换比例为1:1.25。用于置换部分的房屋主体及装饰装修不另行作价补偿。主房所占土地以外的剩余宅基地批准面积,按所在区片国有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上限予以货币补偿。同时,对宅基地使用证面积内一处围房(或一处厢房)主体,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装饰装修及所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宅基地合法面积上,房屋建设未经过规划审批的:

  1. 在2007年10月30日《迁西县县城规划区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迁政〔2007〕23号)实施以前建成的,也可选择以地面以上主房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和半地下部分)为基准置换安置用房,用于置换部分的房屋主体及装饰装修不另行作价补偿。其中第一、第二层的置换比例为1:1.25,第三层及以上的比例为1:0.6。主房所占土地以外的剩余宅基地批准面积,按所在区片国有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上限予以货币补偿。同时,对宅基地使用证面积内一处围房(或一处厢房)主体,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装饰装修及所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 在2007年10月30日《迁西县县城规划区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迁政〔2007〕23号)实施以后建成的,按一层住宅的标准置换安置用房。

  3. 建设时点由兴城镇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确认。

  三、院内宅基地批准面积以外的补偿

  虚线内土地按区片地价予以补偿,80%归村民,20%归村集体;虚线外土地按区片地价拨付村集体,由村集体自行分配。地上附着物按每亩5万元予以综合补偿。

  第三部分 村民宅院外土地征收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执行,兴城镇一至六村区片价为每亩8万元。土地补偿费(区片价)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

  土地征收方案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前,如遇国家征地区片价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依照《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规定进行补偿。未规定的地上附着物,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予以补偿。

  二、依据征收村址面积(以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准,扣除已补偿、安置面积),按每亩15平方米提供商业用房,收益由村集体统一管理。村址内公共用地、空闲地不再补偿(已补偿村集体商业用房)。

  三、征收村委会办公及管理用房,按照社区和村委会双重职能进行规划建设600㎡办公用房,以满足办公和服务群众需要。房屋主体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装饰装修及所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部分 国有土地住宅征收补偿

  一、住宅

  (一)货币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不予安置。

  (二)比例置换

  1. 独门独院一层住宅

  以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为基准置换住宅用房,出让土地的比例为1:1.15;划拨土地的比例为1:1.05。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主正房和一处围房(或一处厢房)主体,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装饰装修及所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 独门独院二层及以上的住宅

  方案一:被征收人可选择一层住宅的标准置换住宅用房。

  方案二:也可选择以地面以上证载主房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和半地下部分)为基准置换安置用房,置换比例为1:1.25。用于置换部分的房屋主体及装饰装修不另行作价补偿。房屋所占土地以外的剩余土地(土地使用证面积扣除用于置换的房屋所占土地),出让的,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划拨的,按所在区片国有住宅基准地价上限予以货币补偿。同时,对土地使用证面积内一处围房(或一处厢房)主体,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装饰装修及所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3. 多层住宅楼

  以证载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置换住宅用房,出让土地的比例为1:1.35;划拨土地的比例为1:1.25。用于置换部分的房屋主体及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上述1、2、3情况也可以选择置换比例降低0.15,装饰装修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

  4. 公共用地、公用设施不予补偿。涉及个人出资部分,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土地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设施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

  二、商业房

  (一)货币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不予安置。

  (二)比例置换

  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置换商业用房,比例为1:1.1,用于置换部分的房屋(不含装饰装修)不另作价补偿;有证房屋所占土地以外的剩余土地(土地使用证面积扣除用于置换的房屋所占土地),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其他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

  安置用房层数高于被征收人商业房的,每增高一层置换比例按10%递增;安置用房层数低于被征收人商业房的,每降低一层置换比例按10%递减。被征收人商业房的层数以主房为基准。

  三、地下室(储藏间)

  被征收房屋有地下室(储藏间)的,安置房设计地下室(储藏间)的,以建筑面积为基准等面积置换;安置房设计没有地下室(储藏间)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第五部分 其他补偿及相关规定

  一、商业房以外的非住宅房屋

  取得相关合法审批手续的,采取货币补偿,不予安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土地按照批准用途、性质、面积等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未取得相关合法审批手续的,不予补偿。

  二、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不安置商业用房,房屋实际用于经营部分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的150%予以货币补偿。享受减免税费的,参照执行。房屋实际用于经营部分的面积,以办理营业执照审批档案记载面积为准,审批档案记载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没有登记的,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

  三、停产停业损失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正在生产的企业及利用商业房进行商业经营的,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6个月的补偿。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职工人数和金额,一次性补偿12个月。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利用住房从事生产经营的,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3个月的补偿。享受减免税费的,按每月2000元补偿。

  (三)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停产停业的职工发放6个月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每月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按我县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停产停业职工数量按经营者在征收公告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

  (四)生产经营者依法承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且租赁合同未到期所租赁房屋被征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依据生产经营者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无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补偿给生产经营者。

  四、搬迁费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比例置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费一次性发放。

  (二)住宅搬迁费以土地使用证合法面积内的主房和一处围房(或一处厢房)建筑面积为基准,每平方米10元。

  非住宅用房搬迁费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临时安置费

  (一)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采取比例置换的,征收人不提供周转用房,给予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搬迁之月起至发放安置房钥匙后延3个月止。安置用房为多层的,暂定为12个月;安置用房为高层的,暂定为24个月。因征收人原因安置房未能交付使用的,按原标准续发,在发放安置用房钥匙时按实际月数计算。

  (三)住宅以土地使用证合法面积内的主房和一处围房(或一处厢房)建筑面积为基准,每平方米每月10元,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按100㎡计算。

  (四)商业及办公用房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每平方米每月15元。

  (五)因被征收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时迁入安置用房的,停发临时安置费。

  六、安置用房

  (一)地点:在改造区域内建设安置房。

  (二)户型:设计90㎡和120㎡左右2种户型,上下浮动不超过5㎡。

  (三)楼层差价:免费安置面积部分无楼层差价,超出免费安置面积部分找补楼层差价。高层楼或小高层基准楼层为三至五层。基准楼层没有楼层差价,基准楼层以下每层递减20元每平方米,以上递增20元每平方米,顶层比次顶层少20元每平方米。多层楼基准楼层届时确定,相邻楼层差价不超过20元每平方米。楼层差价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标准:安装入户门,水、电、暖设施齐全;有线电视、宽带、燃气等管线留有接口设施;安置用房应按设计施工,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安置用房小区室外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五)分配:按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先签协议先选房。

  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部分,按安置用房房地产市场价格的85%计算;再超出部分,按安置用房房地产市场价格计算。

  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少于免费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房地产市场价格的90%计算,补偿给被征收人。

  (六)房地产市场价格:执行回迁时所在区域住宅房屋销售均价。

  七、评估时点: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八、补助和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订协议的,按土地使用证合法面积内的主房和一处围房(或一处厢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元。

  签订协议后,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原房屋的,经工作组验收后发放补偿款。房屋主体严禁动用机器设备自拆。在搬迁和自拆过程中风险自负。逾期未拆除的,视为自动放弃,由征收人处理。

  (二)房屋征收时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安置用房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征收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部分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难以支付差价款的低收入家庭,调换的安置用房可以与县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共有,被征收人就保障标准内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廉租住房租金,就保障标准外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市场价租金。被征收人在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可以按再次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三)安置用房为完全产权,征收部门负责协调督导产权登记证办理,与应置换面积相等部分免交契税;超出应置换面积部分交纳契税。与应置换面积相等部分的住宅维修基金由县政府承担;超出应置换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负责。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在两年内利用征收房屋补偿款购买其他住房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五)一个宅基地(以批准手续为准)确定为一个征收安置户,每户可按1850元每平方米购买一个车位。每套安置房配建一个地下室,按925元每平方米购买。

  九、被征收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身份证、户口本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领取安置补偿费。

  十、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时,由共有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户口本全部到场签字。

  十一、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批准手续)及相关证明原件交征收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

  十二、有合法审批手续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准,有争议、没有取得合法证件及其他合法批准文件的,由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乡镇确认。

  十三、房产有纠纷的,先对准房屋实际使用人签订协议;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待纠纷解决后发放补偿款(含安置房)。

  十四、安置房置换面积是指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

  第六部分 罚则与救济

  一、强制测量与评估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测量和评估的,工作人员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测量与评估后,由工作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工作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

  外围调查、测量和评估遭到阻拦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处理。

  二、强制征收程序

  为维护公共利益,对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方法强制解决: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

  1.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有合法审批手续的集体土地房屋,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针对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执法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经催告后由乡镇、公安、消防、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证等部门强制拆除。

  3. 属于规划道路上的遗留户,由住建局作为起诉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阻挠或干扰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公职人员的,县纪委、组织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使其支持县委政府中心工作,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5、违法信访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县税务机关、市场监管、消防、卫生健康、交运、文广旅、生态环保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合力。

  7、其他合法有效的方法。

  三、司法强制执行手段

  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罚款。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裁执分离司法解释的规定,移送政府,在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公证等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的支出。

  (三)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四、公安保障

  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取自焚、自残、自杀方式,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殴打、威胁,妨碍依法征收的。

  (二)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三)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妨碍征收的。

  (四)制造谣言、散播虚假信息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诽谤的。

  (五)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或集会游行的。

  (六)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款的。

  (七)其他违法方式对抗依法征收的。

  五、欺诈追责

  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按照伪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无效,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隐瞒突击抢建、改建、扩建违法建筑的事实骗取补偿的,相关合同条款无效。

  经举报核实不属于应补偿范围的,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预防渎职

  征收工作人员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损失的,属于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

  被征收人等对下列情形可以举报:

  (一)被征收人提供伪造虚假证件的。

  (二)被征收人编造虚假的事实骗取补偿的。

  (三)征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渎职的。

  监察委员会在指挥部现场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为实名举报人保密并给予奖励。

  第七部分 附 则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迁西县2022年第六片区改造征收补偿适用本方案。

  三、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中心、兴城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栗乡街道负责解释。

  附件:

  手续不齐全房屋认定处理意见

  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因各方面原因形成的手续不齐全房屋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国有土地手续不齐全房屋

  由栗乡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及相关单位认定处理;单位自建房由房屋使用人所在单位和住建局认定处理。

  二、集体土地手续不齐全房屋

  (一)1962年以前形成的农宅,1987年我县统一确权发证时未确权发证的,按农宅形成时宅基地实有面积置换安置房。

  (二)1962年至1987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农宅和因公益事业建设搬迁形成的农宅,应确权发证未确权发证的,院落实占面积不足0.3亩的,按实占面积置换安置房;院落实占面积超过0.3亩的,按照0.3亩置换安置房,超过0.3亩的土地按照区片地价补偿。

  (三)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手续的,但经查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籍档案、宅基地审批档案,证实审批手续齐全的农宅,按照手续齐全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四)购置学校、村址、饲养处等村集体资产在原址建设农宅,占地面积不足0.3亩的,按实际占地面积置换安置用房;超过0.3亩(含本数)的,超出0.3亩部分按所在区片国有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上限,予以货币补偿。

  (五)2007年11月30日以前形成的违法建设农宅:已交纳社会事业建设资金的,安置120平方米的安置房;未交纳社会事业建设资金的,安置9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他补偿参照手续齐全房屋相关规定。

  (六)在2007年11月30日以后至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形成的违法建设农宅,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对其违法建筑主体按照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按违法建筑处理。征收公告发布之后形成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上述五、六情况的农宅,主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享受上述政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理。

  (八)认定处理单位及职责

  1.宅基地合法性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镇村配合确认。

  2.农宅院落形成时点、房屋建设时点、是否因公益事业建设搬迁、是否经过收费处罚、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由兴城镇和房屋所在地村委会确认,提出认定处理意见。

  来源:迁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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