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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解读

  2022年5月27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正式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房屋搬家服务费用(包括搬运费、交通工具费用等)、房屋租赁价格等不断上涨,《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0号)中补偿标准与市场现状有一定差距,加大了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推动难度,易引发征收矛盾。为缩小政策与实际的差距,从源头上预防房屋征收易引发的矛盾隐患,保障市区(不含湾沚区、繁昌区,下同)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市政府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0号)进行修订,合理调整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规范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但不仅仅涉及政府,也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征收活动历时时间长、范围广、法律关系复杂,因此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征收行为、征收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规范,从而保证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二是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求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本市市场实际,对原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对奖励、临时安置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等适当提高,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三是利于稳步推进房屋征收项目的开展。《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综合调研市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兼顾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奖励等标准适当提高,有利于鼓励被征收人按期主动搬迁交房,提高房屋征收效率,稳步推进项目征收。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月14日,市住建局通过向镜湖区、弋江区等区房屋征收部门征求意见,草拟了《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2月9日,市住建局将《征求意见稿》向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10家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2月10日,将《征求意见稿》发布至官网向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3月3日,市住建局邀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召开政策内容论证会,就《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讨论。

  2022年3月,市住建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修订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综合分析、科学评判,得出该项目社会风险低,可以实施修订。3月18日,市住建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3月29日,中共芜湖市委政法委员会同意备案。

  3月17日,市市场监管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4月15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根据司法局审核意见,同时借鉴其他省市政策制定经验,决定将《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修改为《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5月23日,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统一规范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统筹兼顾城市建设和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市场实际,分析调研结果,广泛征求公众及各单位的意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合理调整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最大限度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条件,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征收效率,加快人民城市建设。

  五、主要内容

  《规定》共8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助奖励。一是为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款保持一致,不与上位法产生冲突,对补助奖励标准表述进行调整,由“被征收房屋补偿”调整为“被征收房屋价值”;二是细化“奖励”规定,根据房屋性质,将“奖励”区分为“住宅房屋”及“非住宅房屋”;三是提高奖励标准,鼓励搬迁,对住宅房屋及非住宅房屋中“商业、办公用房”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15%的奖励。对非住宅房屋中生产、仓储用房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房屋租赁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临时安置费原标准已不符合市场现状,故对临时安置费标准适度提高。对“一类”区域的补偿金额由原标准中的17元/平方米·月提高至20元/平方米·月,“二类”区域的补偿金额由14元/平方米·月提高至16元/平方米·月,“三类”区域的补偿金额由11元/平方米·月提高至12元/平方米·月。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为提高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主动搬迁交房的积极性,经对我市房屋市场实际情况测算结果分析,“商业、办公用房”计算标准由5‰(元/月)提高至7‰(元/月)。

  (四)搬迁费。随着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上涨,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等补偿标准已不符合市场现状,为缩小差距,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等补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搬迁费由“12元/平方米”提高至“15元/平方米”。

  (五)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一是明确附属设施、室内装饰装修、树木的名称;二是根据市场调研结果适当提高部分原补偿金额;三是明确架空层、地下室、阁楼的认定标准及补偿金额。

  (六)住房保障。为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对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因家庭困难确实无力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部分可实行承租。符合保障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保障房租金补贴。

  (七)承租公有住房。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如可以出售,房屋征收时产权人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八)其他。一是《规定》中涉及补助、奖励和未登记建筑补偿的具体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前明确;二是房屋征收时临时安置费等补偿费用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按《规定》标准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三是《规定》施行的时间、解释的主体及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如何处理的相关条款。

  六、创新举措

  一是“新”。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及市区房屋征收实际情况,从人民群众角度出发,通过调研、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措施及时更新,合理调整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顺利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地开展。

  二是“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皖政〔2017〕123号)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规避、预防、控制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更好地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市住建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修订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依法、科学、民主、公开评估原则,按照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开展风险调查及编制评估报告等评估步骤,运用访谈法、文献法、座谈会等方式方法开展风险调查,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综合分析、科学评判,并事先建立预警机制和危机处理机制等防范措施。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宣传。为避免因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引发的风险,应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首先是对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熟悉度及业务水平,再引导和帮助群众学习、理解政策,自觉遵守;其次是全面公开《规定》内容,有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是依法推进。严格落实《规定》中的补偿标准及执行征收程序,坚持依法补偿,规范征收工作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协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协作配合,对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快研究处理,按时落实到位。

  四是强化监督。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规定》中的条款落实到位。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征收,增强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维护群众利益,有序推进房屋征收工作。

  八、解读机关: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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