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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标准的批复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上报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成果的请示》(滨自然资规呈[2021]64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制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标准自批复之日起执行。 说明: 1.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的,由县(市、区)政府(管. 委会)或政府指定的拆迁机构另行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2.表中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能参照或 者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作为征地补偿依据。 3.市、县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的青苗及地 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 补偿. 4.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 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滨州市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