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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上海关于农村征地的新政策

时间:2020-05-07     【转载】   来自:正法天鉴(百家号)   阅读

  导言:新土地管理法(简称新法)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对原法中的集体土地征收内容作了重大修订。2020年3月5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人社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主要从征地实施和审批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何,我们来看一下吧。

  一、征地实施及审批程序方面。《若干意见》按照新法要求,对征地实施及审批程序进行了调整,主要是结合上海实际,落实先完成前期准备、后进行征地报批的要求,即在征地报批前完成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听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前期工作。同时,与多规合一多审合一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项目在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及工可批复后开展征地前期工作。

  具体流程为:《立项文件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的批复)→《拟征地告知书》(需公告不少于10日)→1、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并选定评估机构;2、拟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需公告不少于30日,如大多数人不同意还需要组织听证听取意见后修改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1、与用地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支付协议;2、与征地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征收土地公告》。

  二、征地补偿标准方面。《若干意见》主要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执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村居住房屋与共同举办企业的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执行。

  (三)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

  其他没有涉及到的内容,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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