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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城区多个办事处土地被征收!

时间:2020-05-06     【转载】   来自: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阅读

滨州市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公告

滨征公告【2020】19号

  为提供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滨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南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北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南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北至:滨州市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滨州市金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土地;

  南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北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南至:政府储备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北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沙洼韩村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南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范家集村土地;

  北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委会、沙洼韩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南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北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7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宋家村土地;

  南至:沙河街道宋家村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宋家村土地;

  北至:沙河街道宋家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宋家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8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南至:山东绿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宋家村土地;

  北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宋家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宋家村委会、沙洼韩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9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南至:滨州市美盛工贸有限公司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北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0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南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北至:滨州市美盛工贸有限公司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1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宋家村土地;

  南至:沙河街道宋家村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于家村土地;

  北至:沙河街道宋家村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宋家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2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南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沙洼于村土地、宋家村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宋家村土地;

  北至:山东滨州绿都生物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土地、山东绿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宋家村委会、沙洼于村委会、沙洼韩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3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政府储备土地;

  南至:政府储备土地;

  西至:山东绿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土地;

  北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4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山东华建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土地;

  南至:杜店街道平方王村土地、东付村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皂户李村土地、平方王村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皂户李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平方王村委会、东付村委会、皂户李村委会。

  地块15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杜店街道李肖海村土地、山东万普海容石油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土地;

  南至:杜店街道李肖海村土地、张八寨村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张八寨村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李肖海村土地、张八寨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经济体组织:杜店街道李肖海村委会、张八寨村委会。

  地块16: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沙洼郭村土地;

  南至:山东中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土地、滨州安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土地、政府储备中心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沙洼郭村土地;

  北至:沙河街道沙洼郭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沙洼郭村委会。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滨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4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5.2万元,如果在土地征收批复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5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会同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4月3日至4月7日由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等有关单位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国亮;联系电话:0543-3187102。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公告

  滨征公告〔2020〕21号

  为提供滨州市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滨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市西街道。

  东至:储备土地,市西街道洼于居土地;

  南至:长江三路;

  西至:渤海十八路;

  北至:储备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西街道洼于居委会。

  用途: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市西街道。

  东至:储备土地;

  南至:长江四路、储备土地;

  西至:新立河东路;

  北至:长江三路、储备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西街道鳌头周居委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市西街道。

  东至:渤海十四路;

  南至:市西街道下坡李居土地、北赵居土地、储备土地;

  西至:新立河东路;

  北至:长江四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西街道北赵居委会、下坡李居委会、鳌头周居委会。

  用途:住宅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市西街道。

  东至:渤海十二路;

  南至:滨州市口岸办公事土地;

  西至:储备土地;

  北至:长江一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西街道陈家居委会、张蒋委会、南杨居委会。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滨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40万元,如果在土地征收批复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5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滨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3日由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学峰;联系电话:3186979。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8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公告

  滨征公告【2020】23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公告

  滨征公告〔2020〕25号

  为提供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滨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杜店街道李肖海村土地;

  南至:杜店街道李肖海村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李肖海村土地、张八寨村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李肖海村土地、张八寨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李肖海村委会、张八寨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杜店街道洼梁村土地、赵桐村土地;

  南至:杜店街道老官赵村土地、洼梁村土地、赵桐村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老官赵村土地、洼梁村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洼梁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老官赵村委会、洼梁村委会、赵桐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滨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4万元,如果在土地征收批复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5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会同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4月16日至4月20日由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等有关单位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国亮;联系电话:0543-3187102。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公告

  滨征公告〔2020〕26号

  为提供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滨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小营街道。

  东至:小营街道团包居土地;

  南至:小营街道团包居土地;

  西至:小营街道西皂户居土地;

  北至:小营街道东皂户居、二香寺村、团包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营街道团包居委会、西皂户居委会、东皂户居委会、二香寺村委会。

  用途:公路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小营街道。

  东至:小营街道常元居土地;

  南至:小营街道团包居、常元居土地;

  西至:小营街道团包居土地;

  北至:小营街道团包居、常元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营街道常元居委会、团包居委会。

  用途:公路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小营街道。

  东至:小营街道姜家居土地;

  南至:小营街道姜家居土地;

  西至:小营街道团包居、姜家居土地;

  北至: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营街道团包居委会、姜家居委会。

  用途:公园与绿地。

  地块4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小营街道。

  东至:小营街道鲁家居土地、天津市协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南至:小营街道小后居土地;

  西至:小营街道小后居土地;

  北至:小营街道小后居土地、鲁家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营街道鲁家居委会、小后居委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小营街道。

  东至:小营街道常元居委会土地;

  南至:小营街道常元居委会土地;

  西至:小营街道常元居委会土地;

  北至:小营街道常元居委会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营街道常元居委会。

  用途:教育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小营街道。

  东至:小营街道张道居土地;

  南至:小营街道张道居土地;

  西至:小营街道张道居土地;

  北至:小营街道张道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营街道张道居委会。

  用途:教育用地。

  地块7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小营街道。

  东至:小营街道鲁家居土地;

  南至:小营街道鲁家居土地;

  西至:小营街道鲁家居土地;

  北至:小营街道鲁家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营街道鲁家居委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8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小营街道。

  东至:小营街道姜家居土地;

  南至:小营街道姜家居土地;

  西至:小营街道姜家居土地;

  北至:小营街道姜家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营街道姜家居委会。

  用途:公园与绿地。

  地块9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小营街道。

  东至:小营街道李芳含居、张道居土地;

  南至:小营街道张道居土地;

  西至:小营街道李芳含居、张道居土地;

  北至:小营街道李芳含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营街道李芳含居委会、张道居委会。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10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青田街道。

  东至:青田街道张庄村土地;

  南至:青田街道张庄村土地;

  西至:青田街道张庄村土地;

  北至:青田街道张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田街道张庄村委会。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11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小营街道。

  东至:小营街道新兴村土地;

  南至:小营街道新兴村土地;

  西至:小营街道新兴村土地;

  北至:小营街道新兴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营街道新兴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2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青田街道。

  东至:青田街道博三村土地;

  南至:青田街道博三村土地;

  西至:青田街道博三村土地;

  北至:青田街道博三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田街道博三村土地。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滨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涉及区片等级为Ⅲ级,每亩补偿5.20万元,如果在土地征收批复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5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会同滨州市财政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4月20日至4月24日由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奕凡;联系电话: 0543-3160164。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9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公告

  滨征公告【20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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