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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征收方必须要履行哪些征收程序?

  未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征收工作的现象在实践过程中并不少见。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部分征收方在推进征收工作时,往往为了降低征收成本,为了快速推进征收工作,实现征收目的,通常会使用简单且粗暴的方式。

  但是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要说的是,由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都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国家利益,不管征收是出于什么目的,从原则上来说都应当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征收项目,而不是以各种快捷式的方式实现征收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在确定土地征收范围,且征收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要在征收范围内以书面的形式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告时间不能少于10日,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等事项。

  随后按照征收计划,实地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弄清楚地上附着物、青苗、房屋等的具体情况,与被征收人共同确定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然后依据土地现状调查表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以书面的形式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能少于30天。

  在这30天内,要保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自己意见、建议,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那么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即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按照约定依法及时支付被征收人具体的补偿款,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征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推进征收工作。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没有完全履行这些法定程序,比如在确定征收范围后,直接在征收范围内发布了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先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没有保障广大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权利,直接要求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实地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现状进行调查,仅依据航拍图等就出具土地现状调查表,又或者是征收项目没有获得批准,没有征地批复文件,没有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就直接以已经签订协议为由,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等,那么这肯定是不合法的,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违反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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