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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拆迁纠纷律师: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如果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提供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同时还要给予被征收人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补偿,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利和住房财产权益。 那也就是说,不管是因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其他改造类的征收,都必须是要先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反之,在没有给予被征收人各项补偿费,没有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之前,无论是谁,无论是因什么原因,都不可以要求被征收人搬迁,更不可以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推进征收工作,哪怕是已经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只要没有按约定落实补偿,就强拆房屋,也属于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里凯诺拆迁律师需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只要征收方一天没有落实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被征收人就一天不能离开被征收房屋,也不要在签订协议之后就把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就交给征收方,否则对被征收人来说就会有一定的风险。 而对于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房屋被征收方以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强制拆除的,此时被征收人仍然是可以针对征收方的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这个不受是否已经签订协议的约束。 从个别的司法案例中来看,哪怕被征收人已经拿到了补偿款,但其又拒绝交出土地或房屋的情况下,征收方也不能直接强制拆除房屋,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强拆行为同样违法。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如果征收方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补偿款,或者是马上就要求自己搬迁,腾空房屋并交出,被征收人此时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若有必要,建议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