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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律师:街道办事处、乡镇部门是否有权处理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在我们身边有不少,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或者是城市郊区、城中村内。对于违法建筑,想必绝大多数老百姓都知道是怎么回事儿,基本上就都是什么审批手续,什么建设手续(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都没有,且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而的房屋。

  实践中,对于违法建筑只要被相关部门通过卫星航拍图,或者是被别人投诉、举报,那么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基本上都会被责令限期拆除。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在拆除违法建筑的现场总能看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身影,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也往往是由其主导拆除违法建筑。近日,湖南省的一位当事人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杨某是湖南省人,其在某城中村内建有一处房屋,该房屋始建于2023年左右。2025年5月份,当地相关部门针对杨某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杨某在一个星期内将建在违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由于没有弄清为什么自己家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所以,杨某并没有按照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的要求自行拆除房屋。

  就在杨某了解情况的同时,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带着一些人要强制拆除房屋,虽然杨某也一直在劝阻,也奈何对方人多势众,根本无法阻挡,杨某房屋最终还是被街道办处理带人给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被强制拆除,不管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自然也会给杨某造成一定的损失。这里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建议杨某,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对于违法建筑,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权处理呢?

  事实上,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罚,街道办事处是有一定权力的。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从《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来看,街道办事处跟乡镇部门都是有权力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也就是说可以由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拆除。

  这在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但进行建设的情形进行查处。

  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已建成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区人民政府依法责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组织实施。

  简单点来说就是,就北京地区,只要房屋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的相关手续,那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部门不仅有权查处,而且还有权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进行拆除,当然了是在当事人没有按照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的内容自行拆除或回填的情况下。

  不仅如此,即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的已建成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在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将限期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及逾期未拆除或者回填的情况报告给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之后,区人民政府也是可以责成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组织实施的。

  不过,这里凯诺拆迁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不管是街道办理处、乡镇部门还是其他有权部门,均需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实施,不可以直接强拆,必须要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也必须要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

  根据法律法规,当事人在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如果不服,认为该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有权针对该文件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要提起了行政诉讼,不管是街道办理处还是乡镇部门,又或者是其他部门都不能再实施强拆行为,一般只能等到诉讼结束,否则拆除行为违法。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想要说的是,一旦遇到相关部门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文件,或者是确认他们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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