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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补偿律师:征收土地公告是否可以诉?既然土地征收预公告不可诉,那么土地征收公告就必然可诉了?近日,山西的张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张某是山西省人,其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后来房屋随着城镇化建设不断地推进,也被相关部门征收了。在张某看来,征地拆迁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情,通过征地拆迁不仅可以让自己的生活质量有所提高,而且也还可以改善一下自己家的居住环境,所以对于征收张某是非常支持的。 三个月后,相关部门在张某所在地的征收范围内发布了土地征收公告,可是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张某对征收方的一些行为非常的不满意,虽然几次就征收方的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都没有结果。于是其便针对土地征收公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是法院却以土地征收公告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那么土地征收公告是否真的可以诉呢?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明确指出,通常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实施行为,而非征收土地公告。因此,征收土地公告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针对土地征收公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公告只是征收方的一个征收行为。不过,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虽然征收公告一般不可诉,但是如果征收公告中的内容与征地批复中的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等内容不相符,比如批准用途不是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是商业用途,或者批准征收面积为10亩,但是征收公告中的面积为20亩、土地征收公告中的征收范围明显比批准的范围要大等,那么此时土地征收公告就对被征收人的权力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此时,被征收人就可以针对该土地征收公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案例中指出的,被征收人以征收公告内容与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内容不相符为由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因此实践过程中,广大被征地农民在遇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之后,一定要对征收方发布的土地征收公告和征地批复文件引起重视,在看到后可以先马上针对征收土地公告拍照、录像,然后对比征地批复文件,看看两份文件上的内容是否有出入,对于没有在征收范围内看到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批复文件的,建议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公开这两份文件。 在拿到这两份文件之后,马上审查,一旦发现两份文件中的内容不一样,包括补偿标准等都有很大的出入,作为被征收人,若想在征地拆迁中不吃亏,就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马上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针对土地征收公告,提起诉讼。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对于征收方的每一个征收细节都要注意,对征收方发下的所有文件都要拍照留证,一旦发现征收方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拖延,建议马上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