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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衡东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衡政办发〔2021〕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东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附属设施等的补偿。 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征地拆迁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工作。安置主体变更时由县征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县自然资源局为本行政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退出宅基地补偿使用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拆迁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附属设施等的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 第七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按照全县统一标准执行。征地补偿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所有征拆补偿资金根据财政预算统一拨付至县自然资源局设立的征拆专户,并严格审批程序。县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征拆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征拆补偿资金。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需要征收土地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社区)公开栏或者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第九条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县自然资源局(或授权其他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第十条 开展风险评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拟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出具社会结论性意见报告。 第十一条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自然资源局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公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申请听证。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内,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听证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 补偿登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拆实施单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五条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或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地。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或协议约定的腾地期限内拒绝腾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按政策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地上抢插、抢栽、抢种的青苗,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和抢装饰装修的,不予补偿。 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建、改建房屋; (二)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工商、税务登记; (三)特种养殖证; (四)其他有增加征地拆迁成本的。 征拆实施单位应将土地征收预公告送达相关部门,告知不得办理前款规定的各项手续。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办理上述手续并增加征地拆迁成本的,不得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二十条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补偿标准修正系数分别为1.25、1.15。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 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社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包括: (一)房屋结构补偿和装饰装修补偿; (二)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房屋: 已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房屋,以权属证书为准;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以用地批准文件和规划相关批准文件为准; 通过继承取得的房屋; (三)户籍迁出前取得的合法房屋。 第二十四条 合法房屋结构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房屋拆迁补偿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上述一种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县城规划区(含河西新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开发边界线内)的被拆迁人,原则上选择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其余乡镇原则上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实行统规自建,零星拆迁可采取自择自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需要符合村庄规划要求,按附件1、2规定的标准补偿。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对被拆迁户根据合法住房建筑占地面积按拆一处补一处原则实施安置。一户多宅的被拆迁户只安排一处宅基地,其余房屋按政策标准实施补偿,不予安置;一宅多户的被拆迁户符合建房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可在本集体经济组范围内申请宅基地建房。 宅基地的平整等费用列入征地拆迁成本,由征拆实施部门负责;如自行负责平整宅基地的,给予被拆迁人补助费200元/㎡。 第二十七条 选择提供安置房的,以拆迁合法住房面积按1:1补偿安置房面积,被拆迁房屋装修按附件2规定的标准补偿。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安置补偿标准10%以下(含10%)的,由被拆迁人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第二十八条 县城规划区(含河西新区)拆迁合法住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件1、2规定的标准补偿后,被拆迁人退出宅基地使用按合法住房底层面积给予5000元/㎡的补偿费,底层面积退出货币补偿最大不超过210㎡。 第二十九条 拆迁学校、寺庙、乡镇(村、组)集体办公用房等,按附件1、2规定的标准补偿,再按房屋补偿总额(结构补偿+装修补偿)的50%给予货币补贴。 第三十条 对所得补偿不足以购买或自行建设房屋的特困供养户,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其纳入保障房等受助范围,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保证其住有所居。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房给予搬迁费20元/㎡/次,按其拆迁合法住房建筑面积计算。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期房的搬迁费按2次计算;提供安置房现房、货币补偿按1次计算。 附属用房不予以计算。 第三十二条 拆迁住房造成临时(过渡)安置费用的按下列规定补偿: 临时(过渡)安置费标准按合法住房建筑面积给予6元/㎡/月; (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临时(过渡)安置费的计算时间为18个月; (三)提供安置房的临时(过渡)安置费的计算时间为签订协议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再增加3个月; (四)货币补偿的按合法住房建筑面积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72元/㎡。 第三十三条 青苗和附属设施实行包干与分类补偿相结合的方法。 农用地上的青苗和附属设施按附件3-1的标准进行包干补偿。果园、茶园等按附件3-2的标准进行补偿。 苗圃的移栽按附件3-3、3-4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四条 对被拆迁人房屋内外的设施和房前屋后的青苗,除按附件3-3、3-4、3-5所列项目外进行包干补偿(含移装、移植费或砍伐费等)。其包干补偿费以被拆迁合法住房底层面积为准,补偿标准为200元/㎡。 第三十五条 坟墓的迁移补偿按本办法附件4的标准补偿。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应当给予补偿的,协商确定补偿标准。不能协商一致的,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第三十七条 拆迁户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办理安置地手续,由征拆实施单位统一代办,原则办理集体划拨手续。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安置地选址必须进行前期会商,达成一致后,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三十八条 拆迁户经批准占用农用地,需办理林地手续、农用地转用手续,由征拆实施单位统一代办并缴纳耕地占用税、林地使用费等相关费用。规划区范围内拆迁户办证,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临时占用街道和公共场所费、有线电视线路设施安装费。自行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集体划拨用地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垃圾处理费。规划区范围外拆迁户办理相关证件免费。拆迁户跨集体经济组织异地安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在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下负责办理。被拆迁人申请的第三方机构服务其费用由拆迁户自行承担。 本办法实施前已启动的征拆项目,按批准的征拆方案或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安置地手续。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垃圾处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征拆实施单位负责缴纳。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一户一表基本需求,补贴拆迁户水、电安装费用8000元/户(水3000元、电5000元),纳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列入征拆成本。 第四章 奖 励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入户测量、提供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搬迁的,可以按下列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奖励,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具体如下: (一)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根据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或签约公告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的,按时段、分档次给予被征收人奖励。拆迁合法住房根据签约、搬迁时间分档次按房屋补偿总额(结构补偿+装修补偿)不超过15%奖励; 拆迁学校、寺庙、乡镇(村、组)集体办公用房、附属用房等根据签约搬迁时间分档次按房屋补偿总额(结构补偿+装修补偿)不超过10%奖励。具体分段时间和分档次标准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二)拆迁住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期签约、搬迁的给予合法住房补偿总额(结构补偿+装修补偿)的20%奖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伪造、变造相关物证书证等方法妨碍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对不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征地时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承包权、承担该集体义务的居民。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1.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3-1.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3-2.果园、茶园等青苗补偿标准 3-3.苗圃移栽搬迁补偿标准 3-4.零星风景苗木补偿标准 3-5.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4.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附件:1.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3-1.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3-2.果园、茶园等青苗补偿标准 3-3.苗圃移栽搬迁补偿标准 3-4.零星风景苗木补偿标准 3-5.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4.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2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3-1 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附件3-2 果园、茶园等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附件3-3 苗圃移栽搬迁补偿标准
附件3-4 零星风景林木补偿标准
附件3-5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备注:拆迁一栋房屋的生活设施水井按最高不超过2口计算。 附件4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