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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苏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司法局

  苏法治办〔2021〕1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级市(区)委依法治市(区)办,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严格依法行政、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治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履职,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强化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全面依法履行职责

  (一)提升规范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坚持执法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行政执法全过程。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融入大局,准确把握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和风险挑战,高度重视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体不适格、程序不规范、行为不文明等突出问题,深刻吸取相关地区执法事件教训,高度警醒,引以为戒,切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聚焦“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使命要求,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和强基导向,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整顿执法作风,改进执法方式,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确保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夯实法治建设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认真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法治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和市、县级市(区)两级政府部门要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切实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单位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工作专题研究,认真查找行政执法领域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推动解决“粗暴不文明”“不作为乱作为”“运动式”“一刀切”等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

  (三)加强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提高依法决策水平。要推进镇(街道)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坚持将合法性审查作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签订行政机关合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必经程序,确保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出台。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及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严格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四)依法规范执法中涉及到的服务外包行为。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厘清行政执法与服务保障的职责界限,制定辅助执法行为负面清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属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内的事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政府采购服务内容。特别是对人身权、财产权造成较大影响的强制、惩戒行为一律不得外包,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已经将相关事项作为政府采购服务的内容外包给第三方服务企业的,应当立即终止协议。购买行政执法及其他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的协议,存在服务事项表述不清的,立即予以纠正。各单位要对行政执法领域服务协议签署情况定期开展自查,坚决杜绝行政执法权外包行为。

  二、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

  (一)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确认本区域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根据法定依据的变化进行调整,坚决取消不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经审查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市、县两级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公示平台,依法予以动态调整,未经公示的执法主体不得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主体正式在编、在行政执法岗位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非行政、事业性质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法人员必须是专岗专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各地各部门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录用、上岗和培训制度、持证上岗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学习培训机制,建立线上、线下等多种培训方式,鼓励探索比武竞赛、创新情景式、带教式等培训手段。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职级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要坚决予以清退、调离或者调整,收回执法证件。

  (三)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承担责任等。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调查、审核、作出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从事行政执法过程中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佩戴表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身份的工作证件或者胸牌、臂章等标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加强思想道德、法治意识、工作职责以及行为规范等内容的培训教育,强化其工作职责边界意识和行为规范意识,有效辅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资格条件以及辅助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文明、不规范等违反规定情形的执法辅助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强化基层执法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协调机制、强化法治保障。根据“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力量下沉,进一步配足配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力量与权力事项、日常办案量相匹配,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与行政执法无关的工作。建立健全下沉执法干部和执法人员任用交流的统筹调配机制,进一步盘活队伍资源、建强人才梯队。各地要定期开展对镇(街道)赋权事项评估调查,对于镇(街道)无法承接的、实施效果不好的行政处罚事项及时依规定程序进行调整。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保障、强化执法监督,统一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执法装备、场所建设、执法行为、容错免责、责任追究等,不断提升基层一线执法水平。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流程,严格执行亮证执法、权利义务告知、回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制度。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实际,区分一般流程和简易程序,分别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规范行政执法流程,根据执法依据的变动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谁执法谁公示”,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执法人员、执法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依法予以公示。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主动告知执法事由和依据以及有关权利义务等内容。加强事后公开,及时公布执法决定等信息,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年度行政执法报告。

  (四)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和归档保存。加强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管理,按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点内容。探索推进“区块链+公证”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的应用。

  (五)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公布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依法开展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六)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在行政执法告知书和决定书中引用自由裁量基准条款并说明理由。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政府机构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及时完善以行政处罚权为主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按规定录入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库。

  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正当性、平等性、自愿性等原则,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落实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制度,跟踪清单落实成效,加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加大舆论宣传,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着力围绕调查、审理、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环节开展说理式执法,讲清行政执法行为的事理、法理和情理,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接受程度。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沟通机制,减少、避免执法过程中的对抗和冲突,努力做到法理相依、情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全面推进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持续跟踪指导“免罚轻罚”清单执行,听取相对人对“免罚轻罚”清单执行情况的反馈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根据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结合《行政处罚法》关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升级实施“免罚轻罚”清单3.0版。坚持严格审慎执法,推进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真正体现把群众“表情包”当做执法工作“风向标”。

  (四)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省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综合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信息化网络平台,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网上流转,加强执法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健全发现问题、研判预警、指挥调度、诉求处置、督查考核等工作流程,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五、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建立与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机制相适应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在充分履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基本职能的前提下,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调高效的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实现大市范围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全覆盖。

  (二)强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建立完善常态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第三方评议,提高评议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各地各部门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并将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各地各部门要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法治监测评价、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有机结合。对于评议考核优秀的部门、机构、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对评议考核中发现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投拆举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机制,完善投诉举报问题的办理程序和督办机制,强化行政执法投诉办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群众“裁判员”作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

  (四)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薄弱环节,细化执法责任,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法部门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开展法治督察。各地要制定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督察方案,采取书面督察与实地督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以及镇(街道)综合执法等重点领域开展法治督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本领域内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完善制度措施,规范执法行为。实地督察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同参加,探索采取“四不两直”“随机抽查”等方式,提高督察实效。

  (三)健全激励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激励制度。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争先创优活动,通过树标兵、立典型,有效营造行政执法人员学赶先进、争创佳绩的浓厚氛围,树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保障经费投入。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执法条件和执法装备,推进执法装备等标准化建设,加大行政执法保障力度。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分工,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本意见全面有效实施,切实提高全市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中共苏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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