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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亩!阜阳17个地方的土地要征收

时间:2019-03-21     【转载】   来自:阜阳市国土资源规划局   阅读

  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告知书,拟对位于颍泉区境内的17个社区、村的301亩土地进行征收。具体信息如下:

阜阳市2019年第6批次(增减挂钩)

城镇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

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2019〕第 8 号

  颍泉区中市办事处十里铺、泉颍、西湖社区,伍明镇店集村、店西村、巩庄村,行流镇行流村、油坊村、李集村,闻集镇刘盆窑村、老家村、大宁村、白洋湖村、滑寨村、闻集村,宁老庄镇枣树行村: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9年第6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颍泉区中市办事处十里铺、泉颍、西湖社区,伍明镇店集村、店西村、巩庄村,行流镇行流村、油坊村、李集村,闻集镇刘盆窑村、老家村、大宁村、白洋湖村、滑寨村、闻集村,宁老庄镇枣树行村境内,四至范围详见阜阳市2019年第6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农转用土地村、组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属颍泉区中市办事处十里铺、泉颍、西湖社区,伍明镇店集村、店西村、巩庄村,行流镇行流村、油坊村、李集村,闻集镇刘盆窑村、老家村、大宁村、白洋湖村、滑寨村、闻集村,宁老庄镇枣树行村集体所有,总面积13.8357公顷,农用地13.8357公顷(含耕地13.4726公顷,林地0.0794公顷)。(以实际测量申报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文件规定据实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每亩1100元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其中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采取货币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泉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告知书五日内书面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泉分局(电话:2172245)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阜阳市2019年第17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安置途径告知书

  〔2019〕第 6 号

  颍泉区周棚街道办事处潘寨社区: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9年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颍泉区周棚街道办事处潘寨社区境内。

  三、拟征收农转用土地村组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属颍泉区周棚办事处潘寨社区集体所有,总面积6.2360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文件规定据实补偿。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其中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采取货币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泉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告知书五日内书面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泉分局(电话:2172245)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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