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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行政赔偿不合理 律师巧妙撤销一审判决

时间:2016-12-14     【原创】   阅读

  林先生是福建省A市B区人,2012年6月25日,福建省相关部门作出闽政地[2012]598号《关于A市B区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同意征收B区C村旱地0.39公顷、园地4.727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6952公顷及其他农用地0.317公顷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2012年7月10日,A市相关部门向A市有关部门发出《关于B区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同意征收上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按规划用途使用。2012年7月12日,A市相关部门发布[2012]42号《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并张贴在村委会的公告栏内。2012年8月17日,A市有关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张贴在村委会的公告栏内。由于林先生对补偿款不满意,遂未签订《补偿协议》,但林先生的这一行为却引起了B区相关部门的不满,2013年9月29日,林先生的房屋被人拆除。由于林先生常年未在被拆除的房屋居住,也没有任何人通知,待林先生得知此消息后,距离其房屋被拆除已达一年之久。林先生自行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提出了国家赔偿,但一审判决差强人意,为此,林先生在二审期间联系到北京凯诺律所的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主任,并通过两位律师的帮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于林先生被拆除房屋的赔偿,一律按照120元/㎡的标准计算,并不合理并发回重审。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林先生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最终,经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对于涉案房屋的具体建造时间并未查清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发回重审。裁定撤销A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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