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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合同到期强占土地 凯诺律师挽回损失

时间:2017-04-01     【原创】   阅读

  李先生等人系广东A市B村自然村村民。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依据国务院的相关政策规定,A村将共计约942亩的全部耕地发包给所有社员,李先生等人也因此获得相应的承包地。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共计30年。2001年11月,农艺公司与B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B村的全部耕地租给被告用于农业生产。当时约定租期为10年,租金为900斤稻米/亩。2011年11月,农艺公司的土地租赁合同到期。按照约定,农艺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即应返还李先生等人的相应承包地,但实际上其并未返还且仍然强行占用承包地,并强行使用长达四年之久,为此,李先生等人联系到了北京凯诺律所的贾启华主任,希望在贾启华主任的帮助下可以挽回损失。

  在贾主任的帮助下,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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