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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村委会是否可以直接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

  在我们老百姓的眼里,村委会有着很大的权力,而且,无论是什么活动中,都能见到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的身影。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村民遇到问题时,也会第一时间向村委会反映说,比如说邻里之间发生一点土地纠纷等,村民的第一反应都是去找村委会,希望通过村委会来解决此事。

  但其实凯诺律师要在这里告诉大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村委会只是一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没有很大的权力,其的权力只限于管理本村村里的事务,比如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反映村民提出来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包括生活方面的问题等,然后就是帮助村民解决村里发生的各种纠纷,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补贴的发放,搞好村里的公共事业建设等工作。

  也就是说,村委会并没有权力去直接决定相关的事务,尤其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一些事情,包括土地补偿费的发放、各项补贴的发放等,一般这些事项均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的同意,村委会擅自决定就是违法行为。

  然而实践过程中来看,极个别村委会的权力已经大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有的村委会总是替农民老百姓做主,在未经被征地农民的同意下,就代替村民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或是代表相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谈具体的补偿事宜,甚至是直接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不经村民代表同意,不经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这显然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事实上,土地征收中,土地补偿费是必不可少的一项补偿,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土地补偿费是先发放至村委会的账户上,然后再由村委会将绝大部分的补偿通过制定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但是村委会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一般情况下需要先经过村民的同意,只有经过了绝大多数村民的同意,其才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发放土地补偿费,如果没有经过多数村民的同意,村委会就直接依据自己制定的该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发放土地补偿费等,那村委会的行为就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还规定了,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也就是说,征地补偿费的使用以及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其是属于村民会议决定的事务,村委会或是村干部个人说了不算,村委会在制定好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后,需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在经过了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或是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后,该分配方案才可以正式实施。

  实践中,倘若村委会以各种理由就是拒绝公开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并且就该分配方案拒绝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是擅自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等,那么村民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或是向中央督导、监察委员会进行举报,如果投诉、举报后,相关部门未就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查处、处理等,那么,被征地农民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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