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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土地补偿费归谁所有?

  土地征收是一项关系着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活动,从原则上来说,征收方需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其补偿不能低于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并保障其长远生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相关部门征收土地的,应当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也就是说,这六项补偿一项都不能少,这是法定的。如果少了其中任何一项,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就是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当然了,这里也需要让被征地农民知道的是,如果征收范围内不包含自己家的房屋,征收方只是征收了自己家的承包地,那么,自然也就没有住宅这一项补偿了,同样的,土地也是一样的,如果征收了房屋,而没有征收承包地的话,那被地农民自然也就只能获得房屋和宅基地的补偿,这点希望大家能明白。

  总之,简而言之就是,该给的补偿一项都不能少。

  不过,好多被征地农民可能此时就会提出疑问,承包地所有权不归自己,那么如果承包地被征收人的话,补偿应该归谁呢?

  我们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从这一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是全部归被征地农民所有的,即所有权人。而土地补偿费,由于土地所有权不归被征地农民所有,因此,一般而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通常会先给予村委会。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村委会就可以独吞这两项补偿了。

  按照相关的政策规定,村委会需要针对补偿费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然后再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费用分配给被征地农民。也就是说,村委会只能在土地补偿费里面截留很小的一部分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不可以将全部的土地补偿费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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