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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在拆迁中,房屋被鉴定成“危房”怎么办?

  所谓的危房其实就是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即已经无法通过加固、修缮来变成安全的房屋,比如说房屋墙体已经出现了裂痕,房屋整体结构严重变形等。

  当然最终房屋是不是属于拆除类的危房,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来确定。但是在征地拆迁中,有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未经过任何部门鉴定的情况下,就被征收方口头说成了“危房”,并且要求被征收人马上搬离该房屋,尤其是在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

  对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房屋被征收方以口头的形式鉴定成危房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尤其是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之所以将房屋鉴定成危房,这很有可能是想以“拆危”的方式来促进拆迁。此前凯诺律师就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何某是浙江省人,其在当地拥有一套合法的住宅,早在两年前,该地就因项目建设实施了土地征收工作,但是在推进征收工作过程中,何某觉得补偿非常的不合理,于是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也没有搬离被征收房屋。

  然而,让何某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征收目的,竟然指使相关工作人员趁何某不在家的情况以施工车辆倒车的方式将何某家房屋的侧墙撞击出一个大洞,房屋被撞出大洞后,虽然何某进行了修缮,但是没隔几天,其就收到了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后便以危房为由强制拆除了何某的房屋。

  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何某委托了凯诺律师,经过凯诺律师的一番解答,何某便知道了其中缘由,随即委托了凯诺律师全权处理此案。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指导何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后,法院支持了何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在庭审中,凯诺律师认为,《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

  本案中,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后,并没有依法送达给何某,而《督促解危通知书》同样也未送达何某,因此很显然,相关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何某的合法权益。

  对此,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危房的鉴定并不是口头上说说就能成的,也不是所有的老旧房屋都属于危房,所以,一旦房屋被鉴定成危房,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从以下两点来审查他们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房屋是否已经到了不能住人的地步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同时,根据该规定中的规定,危房一般有四个等级,分别为A级、B级、C级、D级。A级是非危险房;B级是危险点房;C级是局部危险房;D级是整栋危险房。

  倘若房屋处于C级或是D级,即房屋整体结构已经出现了较大的变动,部分承重结构已经不能满足人们正常使用需要,即使经过了修缮,也仍然没有改变现状,那此类房屋才算真正意义上的“危房”,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好端端的房屋被鉴定成危房后,一定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情形,如果不符合,那征收方以危房名义拆除房屋肯定有其另外的目的。

  二、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另外,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危房的鉴定有着严格的规定,而且也不是谁都可以申请危房鉴定的,申请危房鉴定的人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是房屋使用人,因此,倘若申请人不是被征收人自己,而是相关部门,那么在房屋被鉴定成危房后,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审查他们的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倘若申请人不是自己,相关部门未按照上述的程序进行鉴定等,作为被征收人应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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