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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协议是否是双方各持一份?

  近日,陕西省李某在线上咨询律师说,五年前自己家的部分土地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之后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进行了协商,几轮下来,我们最终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征收方签应给予我们两套安置房,外加几十万的现金补偿及其他各项补贴。

  次日,征收方拿来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求我们在拆迁协议上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当时因为已经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所以就没有多考虑,也没有详细地看拆迁协议上面的具体内容,直接在拆迁协议上面签了字,后来征收方将自己签订好字的拆迁协议全部拿走了,总共有三份协议,但是至今征收方都没有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自己至今都没有拿到安置房,也没有拿到任何的货币补偿和补贴,现在手里没有协议,不知道要怎么解决了....

  在集体土地征收或是国有土地征收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必须要有的一份文件。一般情况下,房屋或是土地被征收以后,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在协商好补偿事宜之后,就需要将双方所协商好的所有事项全部落实在书面协议上,包括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以及具体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用于产权调换,即安置房的具体位置、面积、朝向等等事项,最后再在补偿安置协议上面签字。

  想必大家都知道,无论是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补偿安置协议,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产生的补偿安置协议,一旦在协议上面签上自己的大名,那么,这一份文件就会马上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此时,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需要按照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征收方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被征收人具体的过渡费、安置补助费或是拆迁补偿款,又或者是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安置房,而被征收人则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一般情况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是一式三份,或者是一式两份,双方就补偿协议签订之后,应当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即被征收人手里有一份协议原件,征收方手里有一份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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