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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申请信息公开三大阻挠,你是否遇到了?

  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都涉及广大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从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应当要将所有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所有文件都要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或者说应当及时送达给被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让广大被征收人知道具体的征收信息。

  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这些文件,甚至拒绝与被征收人一同确认调查结果,这就导致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一概不知,导致被征收人不知道相关部门确定的苗木等数量是否与实际数量相符。

  可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没有这些文件肯定是不行的,没有这些文件,被征收人不仅不知道具体的征收情况、信息之外,也不知道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更无法去判断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当相关部门没有依法主动公开征地信息,即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申请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方式来获取。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被征收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会遇到以下几种阻碍。

  一、以信息不全,延迟公开材料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被征收人因相关部门没有公开信息,而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时,有关部门在收到邮寄的申请书之后,往往会以申请书内容不全等为由,延迟公开材料。对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申请信息公开时,被征收人所邮寄的材料内容一定要完整,虽然当相关部门没有主动公开征地拆迁信息时,被征收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但是一定要注意申请书中的内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也就是说,申请信息公开一般以书面的形式申请,但是,我们以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申请书中一定要写明自己的名字及联系方式,同时还要写明你要申请公开哪些文件的名称(如涉及此次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复文件等),需要注意的是,文件名称最好以官方名称来申请,如果是大白话,那么,这就很有可能会被告知重新提交申请书,或是改正申请书。

  另外,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还要明确,是要让相关部门以什么样的方式公开这些信息等,倘若想要以书面的形式,那在该申请书中就一定要写明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公开,倘若是想让有关部门以邮件的方式公开,那么,就需要在申请书中写明以邮件的方式公开。

  对此,这里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被征收人自己不懂得如何申请,建议最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避免在申请信息公开过程中受阻。

  二、所申请的事项不在自己管辖,退回申请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也是我们被征收人常遇到,就是在我们向有关部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有关部门只公开了一小部分文件,大部分文件却以文件不在自己管辖范围内不予公开。对于这种情况,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这很有可能是征收方拒绝公开文件为自己找的一个理由。

  实践中,如果遇到这一种情况,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针对有关部门的行为,马上提起行政复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复议决定维持了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需要马上针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置之不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以后,要是能当场答复的话,应当要当场答复,即使不能当场答复,也应当要在收到被征收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之日起的20日内对被征收人进行答复。对于延期答复的,也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并且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可是实践过程中,有相关部门在收接收申请书之后,往往会置之不理,不作出任何的书面答复。对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针对有关部门的这种行为,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可以针对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是马上针对他们的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若复议机关责令有关部门重新作出答复之后,有关部门仍然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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