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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房屋拆迁律师:拆迁采取哪些方式安置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最终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宅基地迁建的方式让征收方予以补偿安置。简单点来说就是,被征收人可以要安置房,也可以要现金补偿,征收方不可以剥夺其这项权利,否则违法。

  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就这几种补偿方式,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征收人都会选择产权调换这一种,其主要原因就是房屋是老百姓一生最主要的财产,也是其一生追求的目标,只要有房,那么才能踏实的过日子。因此,在房屋被拆迁以后,选择安置房便成了他们的首选。

  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是产权置换的话,那么,相关部门应当要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提供给被征收人安置房。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拆一还一并非指的是房屋的实际面积,而是土地的价格,即单价相等情况下的比例。

  如果被征收房屋所在的位置位于市中心,而安置房的位置在城市郊区等,那么,相关部门就不可以再以1:1的比例来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了。想必大家都知道,市中心的房价远远要比郊区的房价要高得多,因此,倘若相关部门在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以后,仍然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给予被征收人补偿,那么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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