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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土地征收中,这几个行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

  房屋征收、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一直在强调,征收方应当要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依法落实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各项权益,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同时也一直在强调广大被征地农民要注意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注意征收过程中的各个细节是否有落实到位,包括评估机构是否是我们被征收人自己选定的,征收方是否有实地调查房屋或是土地的情况,有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没有组织听证等等。

  另外,我们还一直在给广大被征收人普通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知识,也一直在告知大家,遇到征地拆迁之前,被征收人可以先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是可以大概知道具体的征收程序是什么,一旦遇到征收方违法征收,可以第一时间发现,第二是也可以知道自己在征地拆迁中不能有哪些行为。

  实践中,许多被征收人在遇到拆迁之后,由于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不了解征收方的一些套路或者是征收行为等,往往会做出一些不利于自己的行为,比如说以下几种,就是被征收人常干的事。

  一、抢栽、抢建、扩建、翻建等

  土地征收中,有的农民老百姓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往往会在得知要拆迁以后,通常会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翻建、扩建、新建,或是在土地上栽种各种果树、菜苗等等。但这里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征收人知道土地要被征收的时候,往往是征收方已经确定了征收范围,如果不确定征收范围,想必大家可能也不会知道征地一事。也就是说,确定征收范围在前,被征收人知道在后。

  一旦征收范围确定,那么被征收人就不可以在征收范围内干任何事情了,否则,所建建筑或是构筑物,栽种的各种树苗等就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从而一律不予任何的补偿。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标准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所以,在这里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在确定征收范围以后,万不可针对已在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或是房屋进行栽种或是建设等行为,否则可能就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轻易相信征收方口头承诺,让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

  集体土地征收中,尤其是在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许多征收方往往会为了尽早拿到土地,实现最终的征收目的,通常会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采取各种手段,比如我们被征收人常遇见的就有,征收方以会给予被征收人比别人高的拆迁奖励、搬迁费为由,让被征收人先搬迁,或者说是会让被征收人先选择安置房的位置,给予被征收人比较大的安置房等等。

  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一听到自己会拿到比别人高的各项拆迁补偿,往往会头疼一热,在不考虑任何后果的情况下,直接相信了征收方的口头承诺,搬出了被征收房屋。但这里凯诺律师要告诉,征收方单独承诺给自己的条件,只要征收方没有全部落实在书面协议上,建议广大被征收人最好不要轻信地相信,也不要马上搬出被征收房屋。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口头承诺只是征收方尽快完成一种套路,一旦相信,搬出了房屋,甚至签订了空白协议,那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很不利的,口头承诺的东西一般很难实现,这点大家一定要清楚。

  当然了,如果相关部门将所有的口头承诺都全部落实在了书面协议上,且约定了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一定要等到拿到补偿之后再搬迁,这也是大家需要知道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在落实了补偿安置之后,征收方才可以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

  三、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与征收方打冷战

  除了以上两点是大家经常犯的错误之外,第三点也是广大被征收人经常做的,就是在遇到征地补偿不合理,遇到房屋被违法强拆、土地被强行占用时,往往会与征收方死磕,往往会采取冷处理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我就是不交出土地,我就是不搬迁,你也不能把我怎么样”。

  那么,这种维权方式对自己有利吗?很显然是不太有利的,且也是不太理智的做法。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采取冷处理,与对方打持久之战,倘若征收方长时间不妥协,那很有可能就会导致被征收人错失维权的机会

  所以,凯诺律师在最后提醒大家一次,遇到土地征收问题,一要马上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万不可与征收方打冷战,因为我们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只有六个月,一旦过了,那我们就没有诉讼这一救济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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