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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拆迁律师: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等民生工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这几点(下)

  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以及以合村并居、合村并镇等为名的征地拆迁项目,从原则上来说是不能同于其他普通的征地拆迁项目的,比如扩宽道路、水利工程、教育、文化等建设项目,其中最大的一个不同之处就在于,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居、旧城改造等项目,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广大老百姓的生活质量能有一个新的提高,居住环境能有一个新的改变,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这些征地拆迁项目,其最终的目的则是为了推动城市的发展与建设。

  简单点来讲就是,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合村并居等项目都是民生工程,具有公益性质,而其他的征收项目包括扩宽道路等则是基建项目,并不属于民心工程。但这里凯诺律师想要说的是,无论是民生工程,还是基建建设工程,只要涉及占用咱农民老百姓的土地或是房屋,只要征收项目与咱老百姓的利益有所挂钩,作为被征收人都需要对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进行审查,或是注意具体征收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包括,相关部门有没有依法履行征收程序等等。

  在此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存在,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在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或是旧城改造、合村并居、合村并镇等过程中,被征收人要注意哪些细节,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不会被侵害呢?主要有以下几点,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项目中被征收人也有选择权

  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民心工程中,经常有征收方认为,在这些项目中,老百姓就只能听从他们的话,没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也没有权利对某些细节提出疑问,作出自己的选择,这其实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虽然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项目并非基础建设项目,虽然是民心工程,但这些项目也都涉及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无论被征收人遇到的是棚户区改造还是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等,其都依法享有选择权,包括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和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相关部门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比如只提供了一种货币补偿等,然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产权调换,那从原则上来说就侵害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就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还规定,评估机构需要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抽签、多数服从少数等方式来确定评估机构。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经常有被征收人在未经过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确定评估机构,而且的被征收人压根就不知道自己还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评估机构一旦是由征收方选定的,这就对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产生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这里凯诺律师需要告诉大家,在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民生工程中,无论征收方是以上面我们提到的哪一种行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只要评估机构并非被征收人选定的,即由征收方擅自决定的,那从原则上来说就侵害了被征收人自己的合法权益,侵害了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选择权。

  此时,作为被征收人,要是及时发现了或是知道了征收方的这种行为,那么,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或是针对下征收方擅自决定评估机构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二、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需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

  在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造等过程中,有的征收方通常会以房屋比较旧,房屋已经通过航拍图了解过了具体的情况等为由,直接由评估机构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但是这里凯诺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是什么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需要评估机构实地查勘,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再出具评估报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那也就是说,评估机构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时候,除了要实地查勘之外,还需要在评估时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以及建筑结构、面积等等。如果实践过程中,评估机构只通过几张图片就直接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并作出评估报告等,那么,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拿到的补偿肯定会比较偏低的。

  所以,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评估机构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参与其中,一旦发现或是事后发现评估机构未考虑到房屋具体的情况,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必须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或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不要盲目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协议内容需完整

  无论是什么样的征收项目,只要双方协商好具体的补偿事宜后,一定要落实在书面协议上,一般书面协议上必须要有具体的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具体的面积、朝向等,支付过渡费的方式,过渡费的补偿标准,补偿对象以及具体的违约责任等等事项。

  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极个别的征收方拿来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并没有具体的事项,所有对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均以横杠来代替,即都是空白的,而有的呢协议,却没有写明具体的事项,内容含糊不清,不完整。

  对此,凯诺律师要在这里告诉大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千万不要稀里糊涂地就签订,一旦签订,那日后出现补偿问题,就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比如你签订了空白协议,事后征收方将空白协议拿走,在上面随便填上并不理想的补偿金额,或是擅自改动补偿内容等,这都是时有发生的。

  因此,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仔细看协议上面的内容,对于内容不完整,不明确,甚至是空白的协议,被征收人则是有权利拒绝签订的。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造等项目都是民生工程,所以,按理来说相关部门应当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推时征收活动,实战中,被征收人一旦发现征收行为不合法,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或政策规定等,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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