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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上)

  2024年的春节已经过完了,很多外出工作的老百姓都已经返岗执守在了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而近期,绝大多数的征地拆迁项目也又重新推进,或启动。想必大家都知道,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着国家的利益,所以,关于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有着很严格的法律程序及征收条件,征收原则,无论是什么征收项目,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则进行,不能随意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随意的启动征收工作。

  所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农村承包地被征收,在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中,在不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征收方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以下权利,换句话来说就是,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倘若征收方肆意侵害,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一、知情权

  无论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一般而言,知情权主要体现在征收信息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征收中,相关部门在确定土地征收范围之后,那么,就需要将相关的征收信息以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可张贴在村内的公告栏里,也可以张贴在老百姓经常聚集的地方)至少三十日,告知当事人,这是法定程序,相关部门必须要履行。

  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自家土地或是房屋被征收了,那么一定要查看征收方有没有履行这一程序,即将征收土地预公告或是征地公告在村内进行公布,如果没有,或是公布时间少于30日,那么,严格来讲,征收方的征收程序则不合法,侵害了被征收人的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二、参与权

  另外,关于参与权,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不知道自己还享有这一种权利,但事实上,参与权也是法律赋予我们被征收人的权利。就集体土地而言,相关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时,就需要有被征收人的参与,也就是说,被征收人需要协商相关部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房屋调查工作,而且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也需要与被征收人一同确认。

  所以,实践过程中,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土地现状调查是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或者说是,相关部门压根就没有实地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那么,这就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侵害了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参与权。

  三、选择权

  再者就是选择权,选择权在征地拆迁中非常地重要,而且事实上,很多环节也都需要被征收人来确定。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一是,补偿方式的选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要求征收方对自己进行补偿安置,这是被征收人的权利。

  然而,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却只提供这其中的一种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只提供货币补偿,并不提供产权调换,这显然是侵害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

  二就是评估机构的选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定不成的,可以通过抽签、随机,少数服从多数等方式来确定评估机构。

  也就是说,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确定,而非由征收方确定,可是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却是独揽大权,常常在被征收人不知情或是被征收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评估机构,而且最主要的是,有的被征收人压根就不知道自己还有这一项选择权,这很显然是征收方的征收工作没有做到位,才导致此种情况的发生。

  但无论如何,征收方擅自决定评估机构是侵害被征收人选择权的一种行为,即违法行为。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倘若广大被征收人遇到自己家的房屋要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具体的价格时,评估机构并非是自己选定的,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对此种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针对该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当然也可以自己重新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他们的评估套路而被侵害。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征收方在推进征收工作的时候,应当要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相应的权利,避免双方发生不愉快的事情。当然了,作为被征收人,无论征收项目是什么,征收主体,拆迁主体是谁,只要遇到对自己切身利益造成了一定影响的事情,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或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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