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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拆迁律师:2024年要是遇到这几种拆迁协议,一定要提高警惕

  在2024年如果遇到征地拆迁,双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倘若被征收人遇到以下几种拆迁协议, 那么一定要提高警,避免让自己站在被动的位置上。

  一、空白协议

  空白协议在征地拆迁中非常的常见。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迟迟谈不下来的时候,往往就会以口头的形式答应被征收人提出的各种要求,以推进征收工作,包括让被征收人先选择安置房户型、位置等,或是答应给予被征收人较高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等,但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却又不落实在具体的书面协议上,只是口头承诺。

  这里凯诺律师就需要提醒大家了,空白协议是一种对被征收人危害非常大的协议,如果协议里面什么内容也没有,对被征收人只是口头上承诺了,而之后被征收人头脑又一热,签订该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很有可能就会导致征收方反悔不认的情况,即征收方不承认自己说过样的事情。

  因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如果征收方只以口头的形式对当事人提出的条件予以认可,并没有落实在书面协议上,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对此一定要提高警惕,这很有可能是征收方想要以此来套路被征收人,让被征收人尽快完成搬迁,因此,大家最好是不要签订这样的协议,可以第一时间先咨询一下专业律师,万不可脑子一热在该补偿安置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大名。

  二、协议内容不明确、不完整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必须要完整,必须要明确,包括协议中应当要有具体的补偿金额(是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的)、具体的补偿方式(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那应当要明确在拆迁协议里,如果选择的是产权置换,同样也需要明确在拆迁协议里)、安置房具体的位置、面积以及具体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还有用于被征收人临时居住的周转用房情况,搬迁期限,具体的违约责任等等。

  实践中,如果补偿安置协议中没有具体的补偿内容,或是协议内容不明确,全都是以模糊的文字来替代,比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中只写了可以提供安置房,但安置房的具体位置、面积等情况并没有写明,那说明征收方可能心中要耍什么花招了,很有可能会出现,之后拿到的安置房,并非是双方之前选定的,这种可能性其实是非常大的。

  另外,还有就是关于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具体的违约责任,应当要明确在协议里,但被征收人往往对征收方会比较的信任,认为只要签了字,征收方就一定会履行补偿安置的义务,因此,也就不在意协议中有没有违约责任这一项,但其实这种行为只会把当事人害苦。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常常会出现在签字之后毁约的情况,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倘若被征收人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征收方常常就会以协议中没有明确违约责任为由,拒绝继续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因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拿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来找自己签字,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仔细查看,一旦发现协议内容不完整、不明确等问题,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签订该安置协议,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补偿明显不合理的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同时还要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但是审查补偿标准是否遵循了上述这两个原则,相对于来说是比较复杂的,我们有时间了可以就这一点跟大家详细地阐述一下。这里凯诺律师就先简单地说一下,补偿至少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现有的生活水平,如果房屋拆除之后,造成现有的生活水平明显降低,那肯定是不合理的。

  就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来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从原则上来讲,拆一还一是补偿安置的最低价位了,如果低于这个价位,就是不合法的,选择货币补偿的,需要参照周边房价进行评估,倘若周边房价已经五六千,但征收方只按两千左右补偿,那则明显就降低了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这点大家一定要知道。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补偿安置协议不能乱签,一定要认真,仔细地签,一旦发现问题,那么则可以直接拒绝搬迁,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然后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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